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

導讀:
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欠條中約定的利息部分應為損害賠償金。上述兩份協議均加蓋了張某私刻的該公司項目部的印章,同時雙方還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項目部工作人員私刻公章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所造成的債務是否應由建筑公司承擔;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兩者相互并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那么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欠條中約定的利息部分應為損害賠償金。上述兩份協議均加蓋了張某私刻的該公司項目部的印章,同時雙方還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項目部工作人員私刻公章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所造成的債務是否應由建筑公司承擔;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兩者相互并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關于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
欠條中約定的利息部分應為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兩者相互并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
案例:
河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派張某為該公司某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因施工需要,張某私刻了該項目部的印章,并以該公司某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雷某簽訂了鋼材供貨協議,約定雷某向項目部供應材料47噸,單價為3700元/噸,貨到40天內付款,如拖延付款,每噸加價100元。后張某再次與雷某簽訂供貨協議,約定雷某供應鋼材15噸,價格為4300元/噸,貨到1個月內付款,如未按時付款,每天每噸另加補償費200元。上述兩份協議均加蓋了張某私刻的該公司項目部的印章,同時雙方還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未約定具體數額)。協議簽訂后,張某將所購鋼材用于項目工程上,后張某分兩次支付雷某鋼材款11萬元,剩余鋼材款未付。2008年7月2日,張某為雷某出具了欠鋼材款347951元及利息323134元的欠條,并加蓋了自刻的項目部公章。雷某在向某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
項目部工作人員私刻公章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所造成的債務是否應由建筑公司承擔;欠條中約定的利息應認定為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債務應該由張某承擔。理由是張某雖然是項目部施工現場的負責人,但其不是項目部經理,且被告并沒有賦予張某刻制該公司項目部公章和與他人交易的權利,張某的行為屬于無代理權的行為,對此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張某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欠條中的利息部分應認定為違約金,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語義不明確,雙方的欠款約定的利息實質屬于違約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應該由建筑公司承擔。理由是張某是項目部施工現場的負責人,且雷某將鋼材送到了被告的工地,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存在,原告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且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張某行為的后果應由公司來承擔。欠條中利息部分應視為實際損失賠償,因為原被告雙方對遲延付款約定了具體的彌補措施,能夠使原告的利益免遭侵害,因此,綜合本案情節以及被告受到的損失,應將欠條中的利息部分視為損害賠償。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建筑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一是可推定建筑公司明知項目部在使用公章。建筑公司的工程項目部在對內對外交往中,必定要使用到印章,如果不允許項目部自身擁有及使用印章,則應授權項目部使用建筑公司自己的印章。但現實中,由于大部分工程項目實際上掛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費,同時不允許項目部使用自己的公章,因此在實踐中,項目部私自刻制印章成為了一個不爭的事實,建筑公司對此置若罔聞。所以,在此種情形下,可推定建筑公司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項目部有私刻公章及使用公章的行為。二是買賣合同確實存在。張某與雷某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雷某也按約履行了合同。三是原告作為善意當事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通常來說,相對人和項目部之間的來往比較密切,而對項目部和建筑公司之間的內部關系并不是十分明了。作為善意一方當事人來說,原告只需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就可以了,給其增加更高的要求是不現實和不合理的。所以,只要相對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有理由相信項目部是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就應有效,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公司來承擔。
其次,本案欠條中約定的利息部分應為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兩者相互并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本案中雙方雖然約定遲延交付貨款的補償辦法,又約定了違約金,但是只對遲延交付貨款責任約定了具體辦法,而欠條中利息是根據此辦法計算出的,對違約金原告并未要求。同時,違約金針對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而本案中遲延交付貨款補償措施針對的是一方當事人,因此,對欠條中的利息部分應認定為損害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