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或支付賠償金 選擇權在職工

導讀:
王某在某公司從事文秘工作,今年6月,公司以他與同事趙某吵架為由,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解除了他們的勞動合同,與公司協商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未果后,王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但仲裁委同時查明,王某的工作崗位已有人代替,恢復王某的原工作崗位已不可能,況且該公司拒絕承認錯誤,于是有人提出為了王某的利益,應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王某賠償金。可見,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可以有兩種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賠償金,而該選擇權在勞動者。那么恢復或支付賠償金 選擇權在職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在某公司從事文秘工作,今年6月,公司以他與同事趙某吵架為由,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解除了他們的勞動合同,與公司協商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未果后,王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但仲裁委同時查明,王某的工作崗位已有人代替,恢復王某的原工作崗位已不可能,況且該公司拒絕承認錯誤,于是有人提出為了王某的利益,應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王某賠償金。可見,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可以有兩種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賠償金,而該選擇權在勞動者。關于恢復或支付賠償金 選擇權在職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在某公司從事文秘工作,今年6月,公司以他與同事趙某吵架為由,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解除了他們的勞動合同,與公司協商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未果后,王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審理后認為,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但仲裁委同時查明,王某的工作崗位已有人代替,恢復王某的原工作崗位已不可能,況且該公司拒絕承認錯誤,于是有人提出為了王某的利益,應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王某賠償金。經合議后,仲裁庭尊重王某的意愿,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
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可見,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可以有兩種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賠償金,而該選擇權在勞動者。
由于勞動關系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恢復勞動關系的判決法院很難執行,因此,在實踐中,仲裁或法院一般都會向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職工講明利害關系,建議其變更申訴請求,要求支付賠償金,但在職工不愿意變更申訴請求的情況下,仲裁或法院應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