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可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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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鴻飛是來自靈壽縣的農民工,2003年5月17日經人介紹到一家公司從事電焊、管道安裝等各項工作。2006年3月31日,趙鴻飛在一個工地干活時,從3米高臺摔下來,被確診為大腿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趙鴻飛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準備作工傷認定時卡了殼。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查閱了公司人事登記和出勤記錄,沒有趙鴻飛的相關資料,趙鴻飛和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無奈之下,趙鴻飛來到石家莊市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請求援助。在中心律師的提醒下,趙鴻飛拿出了公司發放的工作服、水杯和臺歷,又找到這幾年和趙鴻飛一起工作的幾個人,他們都證明這幾年趙鴻飛和自己一起為公司干活。拿到這些證據后,趙鴻飛將公司訴至石家莊市橋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橋東仲裁委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確認趙鴻飛系公司員工,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這個案子說明了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趙鴻飛雖沒有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但舉出了單位發的工作服、水杯、臺歷等這些可供參考的證據,為勝訴打下了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