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證據可證明勞動關系

導讀:
日前,萬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可通過四種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事前沒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指出,可通過四種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首先是工資支付證明,工資卡可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其次是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第三是為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等;最后是工作證、工作卡和工作記錄單(表)等。那么四種證據可證明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萬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可通過四種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事前沒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指出,可通過四種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首先是工資支付證明,工資卡可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其次是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第三是為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等;最后是工作證、工作卡和工作記錄單(表)等。關于四種證據可證明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萬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可通過四種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事前沒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指出,可通過四種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首先是工資支付證明,工資卡可以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其次是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第三是為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等;最后是工作證、工作卡和工作記錄單(表)等。
因此,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要盡量搜集保留好如下證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工作時間考勤表,工資支付證明,工程承包協議書及結算單,交納社會保險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為用人單位出差的相應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等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