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能否低于法定標準

導讀:
張某辦完離職手續后,偶然聽朋友說,單位應當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他應當獲得1萬元的經濟補償,便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補發差額,但公司稱,單位因經營困難,財務狀況不好才與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既然是協商一致,就應當允許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對經濟補償的數額進行協商,只要是協商一致,就應當認定有效。但本案中,公司和張某約定的經濟補償明顯低于法定的標準,且是在張某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因而是無效的,張某要求補足差額,應當獲得支持。那么勞動合同補償能否低于法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辦完離職手續后,偶然聽朋友說,單位應當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他應當獲得1萬元的經濟補償,便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補發差額,但公司稱,單位因經營困難,財務狀況不好才與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既然是協商一致,就應當允許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對經濟補償的數額進行協商,只要是協商一致,就應當認定有效。但本案中,公司和張某約定的經濟補償明顯低于法定的標準,且是在張某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因而是無效的,張某要求補足差額,應當獲得支持。關于勞動合同補償能否低于法定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案情介紹:
張某2008年入職某公司,月薪為2000元。2013年,公司因經營困難,向張某提出一次性支付其補償金500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吳某考慮到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張某辦完離職手續后,偶然聽朋友說,單位應當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他應當獲得1萬元的經濟補償,便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補發差額,但公司稱,單位因經營困難,財務狀況不好才與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既然是協商一致,就應當允許雙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對經濟補償的數額進行協商,只要是協商一致,就應當認定有效。張某于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的申訴請求。
評析:
本案焦點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的經濟補償數額能否低于法定標準。
法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該條款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達成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的法律效力,限制了勞動者隨意反悔。但本案中,公司和張某約定的經濟補償明顯低于法定的標準,且是在張某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因而是無效的,張某要求補足差額,應當獲得支持。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快車小編提醒您,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page]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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