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導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約定不同的試用期,主要是為了考察所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用人單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標準。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或崗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約定不同的試用期,主要是為了考察所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用人單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標準。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或崗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約定不同的試用期,主要是為了考察所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用人單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標準。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或崗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