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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專家解讀中秋國慶過節費繳稅

任冰峰律師2022.01.10250人閱讀
導讀: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三險”,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市地稅局個稅專家解釋稱,“按月計征”是指按照納稅人每月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征,不是按次計征。如果企業在9月內分別發放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按稅法規定,應合并9月份發放的收入,減去三險一金,再減去扣除標準3500元,余額作為工薪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成都專家解讀中秋國慶過節費繳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三險”,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市地稅局個稅專家解釋稱,“按月計征”是指按照納稅人每月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征,不是按次計征。如果企業在9月內分別發放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按稅法規定,應合并9月份發放的收入,減去三險一金,再減去扣除標準3500元,余額作為工薪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成都專家解讀中秋國慶過節費繳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本文為你講述成都專家眼中秋的國慶過節費應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閱讀導航】

1、哪些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

2、應算作“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收入

3、9月發了8月、9月工資和中秋國慶補貼繳稅計算

4、2011年9月初發的工資還按舊稅法

5、按舊稅法扣了是否還能改

【正文】

1、哪些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三險一金-扣除標準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算作“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收入

市地稅局專家表示,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三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三險”,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三險”,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個簡單的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扣除標準3500元。

3、9月發了8月、9月工資和中秋國慶補貼繳稅計算

只要9月發的工薪所得所屬期都算9月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單位將8月收入放到9月發放,那在此情況下,“按月計征”應當理解為8月還是9月呢?

市地稅局個稅專家解釋稱,“按月計征”是指按照納稅人每月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征,不是按次計征。以9月為例,是指9月1日~30日期間實際取得的收入合計,無論9月份發放8月、9月或10月工資,只要是9月1日~30日實際發放,則其收入合計作為稅法9月工薪所得,其所得所屬期為9月,而不是各單位工資表上的發放月份。在個稅軟件錄入所得所屬時間是指稅法工薪所得所屬期——9月。

如果企業在9月內分別發放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按稅法規定,應合并9月份發放的收入(8月工資+9月工資+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減去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扣除標準3500元,余額作為工薪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page]

4、2011年9月初發的工資還按舊稅法

9月1日~15日申報系統默認為8月

部分單位此前反映,在9月初發放8月份工資,隨后在使用報稅系統時,發現系統的個稅起征點仍然是2000元。這些單位很納悶,是不是報稅系統滯后性導致的呢?

市地稅局個稅專家稱,報稅系統并沒有滯后,《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所謂“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指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扣繳單位當月扣繳后,次月15日內申報到稅務機關,即申報期為次月1日~15日。

2011年9月實施新稅法,其中9月1日~15日申報期申報的工薪所得所屬期為2011年8月,申報的個稅為8月1日~31日實際發放工薪扣繳個稅,適用于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該申報期個稅軟件申報時,系統默認所得所屬期為8月,按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執行;10月1日~15日申報期申報的工薪所得所屬期為2011年9月,申報的個稅為9月1日~30日實際發放工薪扣繳個稅,適用于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該申報期個稅軟件申報自動按新稅法計算。

為保證新稅法的正確落實,對9月1日~30日實際發放工薪扣繳個稅,扣繳單位財務人員應在9月1日~15日申報期成功申報8月工薪所得后使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7號補丁企業端軟件升級包進行9月工薪所得的軟件錄入工作,并于10月1日~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按舊稅法扣了是否還能改

可合并計算應納個稅再減已扣個稅

那么,對于那些在9月初按舊稅法扣繳了8月個稅的單位來說,是否還有改動的機會呢?

對此,市地稅局個稅專家解釋稱,如果企業9月同時發放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9月初發放8月工資時已扣繳個稅,則應把9月發放的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合并計算出9月應納個稅,減去此前已扣繳的個稅,剩下的應扣個稅在發放9月工資、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時補扣。

扣繳單位應在9月所有收入發放完后,合并計算應扣繳工薪所得個稅并錄入個稅軟件系統,于10月1日~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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