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白白拿年終獎

導讀:
歲末將至,叫做年終獎的紅包又開始成為各行各業、上到老板下到員工的年終“熱詞”。企業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休法定假應照發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那么明明白白拿年終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歲末將至,叫做年終獎的紅包又開始成為各行各業、上到老板下到員工的年終“熱詞”。企業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休法定假應照發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關于明明白白拿年終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歲末將至,叫做年終獎的紅包又開始成為各行各業、上到老板下到員工的年終“熱詞”。對員工來說,勤懇工作了一年,紅包厚不厚,成了判斷企業發展、自身工作能力、留還是走的風向標,而對老板來說,既要獎勵最優秀的員工,又要平均照顧到每個員工的情緒,無疑也是一個年終“大考”。
企業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約定相抵觸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必須按對勞動者有利的原則處理。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工作未滿一年也得有 《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單位、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不得以實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提前離職也該拿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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