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綜合工時制,勞動者如何休息

導讀:
也就是說,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某制造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強,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該企業實行以季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核定員工每季度總工作時間為502.08小時。該企業員工王某以工作時間總數為1200小時,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結果該企業勞資部門答復是,公司訂單較多。該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那么實行綜合工時制,勞動者如何休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某制造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強,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該企業實行以季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核定員工每季度總工作時間為502.08小時。該企業員工王某以工作時間總數為1200小時,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結果該企業勞資部門答復是,公司訂單較多。該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關于實行綜合工時制,勞動者如何休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某制造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強,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該企業實行以季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核定員工每季度總工作時間為502.08小時。企業根據綜合工時間制的批復,要求員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連續生產, 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2003年上半年因訂單比往多,該企業員工連續4個月沒有休息。該企業員工王某以工作時間總數為1200小時,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結果該企業勞資部門答復是,公司訂單較多。在生產任務沒有完成前,任何員工不得休息,因為公司實行的是綜合工時制。
本案中該企業勞資部門的說法是錯誤的。該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2.08小時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的規定應視為是合法的,超過核定的總工時數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但對于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