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導讀: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系,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那么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系,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關于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系,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后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后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后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后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