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導讀:
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方面:一、商業秘密是企事業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或者信息,保密協議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這些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競業禁止是針對相關核心人員固有技能的,競業協議防止的是相關技能在競爭對手或者既能擁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場所使用,從而降低公司的競爭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競爭壓力。那么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方面:一、商業秘密是企事業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或者信息,保密協議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這些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競業禁止是針對相關核心人員固有技能的,競業協議防止的是相關技能在競爭對手或者既能擁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場所使用,從而降低公司的競爭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競爭壓力。關于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方面:
一、商業秘密是企事業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或者信息,保密協議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這些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競業禁止是針對相關核心人員固有技能的,競業協議防止的是相關技能在競爭對手或者既能擁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場所使用,從而降低公司的競爭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競爭壓力。
二、商業秘密原則上屬于法定附隨義務,只要圈定了商業秘密的范圍并和員工有了明確說明就應該遵守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而且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如普通的銷售合同中常有的雙方需要保密的條款;競業禁止屬于約定義務,他限制了員工離職后的自由擇業權利,特別是在分工比較細化的今天,同行業禁止很多時候會影響員工的將來的收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法規要求約定的時候必須有補償的原因。(目前江蘇要求三分之一,但我覺得法律規定其實是有很多問題的,并沒有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和整體司法環境——個人觀點,可以討論)
三、在員工簽訂相關的安排上,保密協議根據需要可以和所有員工都簽訂;而競業協議只能和相關核心人員簽訂,并且實事求是,有必要才簽,沒有必要就不簽了,因為如果和所有人簽訂,一來在出現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時對競業協議的效力解釋會受到影響,二來給公司帶來的補償成本也太高。
四、在期限上,保守商業秘密原則上沒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時候都不得泄露單位秘密;競業禁止因為牽涉到個人利益和社會生產力發揮的問題,一般是有法律明確規定限制的,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就是不得超過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