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傷的處理

導讀:
所以受害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不必顧慮,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談一談建筑工傷事故處理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一、工傷的認定工傷是指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一)認定的程序建筑企業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之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經勞保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申請,企業就要承擔職工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如果申請認定的職工、企業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那么建筑工傷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受害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不必顧慮,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談一談建筑工傷事故處理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一、工傷的認定工傷是指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一)認定的程序建筑企業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之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經勞保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申請,企業就要承擔職工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如果申請認定的職工、企業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關于建筑工傷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生產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危險因素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這就導致了傷亡事故時有發生。每一起傷亡事故都會給傷亡職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影響和無法彌補的損失,部分建筑企業也因此在經濟和社會信譽上陷入窘境。需要說明的是,一些受害當事人是企業中從事“苦、臟、累、險”工作的臨時工,文化水平偏低,在受雇傭時,大多數人簽訂了帶有“發生傷亡事故概不負責”條款的合同。事故發生后,只好自認倒霉。其實合同上的“發生傷亡事故概不負責”條款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規規定,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所以受害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不必顧慮,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談一談建筑工傷事故處理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是指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即指職業活動中由于職業危險因素造成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及死亡。它強調的關系是:企業與職工之間。如果建筑工人甲家里有事,私自找乙頂替干一天電工活(乙非本單位職工),乙在工作中受傷,乙就不是工傷。但他可向甲尋求民事賠償。如果乙是受本單位領導指派頂替甲干活,乙就是工傷,他理所當然享受工傷待遇。
(一)認定的程序
建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之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經勞保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申請,企業就要承擔職工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下簡稱“職工”)如果發現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就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之內向當地勞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雙方的勞務合同或者其它能夠證明其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件。
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保部門會在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勞保部門受理申請后,如果發現事實不清,會進行調查和核實,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和個人。
(二)認定的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認定的法律后果
企業或職工對工傷認定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后被駁回,行政認定行為即生效。即如果勞保部門認定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可享受報銷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待遇,工傷醫療期可領取工傷津貼。
(四)爭議的處理
如果職工要求申報工傷,企業不同意又提供不出相關證據,那么勞保部門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申請認定的職工、企業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鑒定和評殘
(一)程序
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職工:1、經證明屬于工傷或職業病;2、已經確定屬于醫療終結時間;3、有可能達到鑒定標準規定的致殘等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情況。由企業、職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受理鑒定申請60日內根據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企業和職工。如果傷殘鑒定難度較大,可以延長30日。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1年后,職工、企業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最佳鑒定時間
傷殘的最佳鑒定時間主要取決于醫療終結時間,各種致殘大致分為三類:器官損傷、功能障礙、職業病損傷。器官損傷的最佳鑒定時間是從損傷發生或器官肢體摘除、修補時;功能障礙的最佳鑒定時間以功能影響不再發展,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一般的功能障礙應在傷后半年以上評定,最長時間不宜超過18個月。隨著醫學的發展,一些傷殘肢體經進一步治療后肢體功能有改善的,需要重新進行評級;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的損害,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只有相對的評定時間,鑒定結果有效期為1——2年。同一職工有時會遇到多處損傷,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傷定級,兩級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在時間的掌握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三)法律后果
傷殘鑒定結果經勞保部門采信后即有證明力,應當停發職工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領取傷殘撫恤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爭議的處理
企業或職工對市級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屬最終結論。
三、享有的待遇
建筑事故頻率較高,實行“工傷保險”的企業較少,即便保也只是固定工和合同工。在工傷待遇上,一些企業認為:受害人不是本單位正式職工,企業也沒為其進行工傷保險,況且發生事故時也有他個人違章操作的原因,賠點錢補償一下就行了。一些受害職工也認為:其實,這兩種觀點都是不正確的。[page]
《建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1、企業必須有事故防范措施。2、參加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不參加保險即是違法。3、不僅是固定工、合同工要參加工傷保險,臨時工也要參加保險,并且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交納。4、即使用人單位沒參加工傷保險,受害當事人仍可以享受相關工傷保險的待遇。只是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因從事有損害健康的工作患職業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以及對職工因工死亡后無生活來源的遺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簡單的說,就是對職業傷害(包括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兩類傷害)實行賠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職工按規定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有: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有:
(1)、工傷醫療待遇:a工傷醫療費用,即: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要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b康復性治療費用;c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2)、傷殘待遇
:a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即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24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b傷殘津貼,即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月補助工資的90%——75%;c生活護理費,即傷殘職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分別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30%。
(3)、工亡待遇:a一次性工亡補助金;b喪葬補助金;c供養親屬撫恤金。
2、用人單位負責的項目有:
(1)住院伙食補助費;(2)轉外地治療的交通、住宿費;(3)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4)傷殘津貼,五至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與《工傷保險條例》配套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標準規定:一至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14、12、10、8、6、4、3、2、1倍。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爭議的處理
職工與企業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