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不交職工社會保險被判依責履行

導讀:
平谷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爭議案,判某汽車公司承擔補交社會保險的義務。合同存續期間,汽車公司一直未給趙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此,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汽車公司補交社會保險4355元,該數額包括公司和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趙某在汽車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汽車公司未為趙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理應承擔補交趙某自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會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那么公司因不交職工社會保險被判依責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平谷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爭議案,判某汽車公司承擔補交社會保險的義務。合同存續期間,汽車公司一直未給趙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此,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汽車公司補交社會保險4355元,該數額包括公司和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趙某在汽車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汽車公司未為趙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理應承擔補交趙某自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會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關于公司因不交職工社會保險被判依責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平谷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爭議案,判某汽車公司承擔補交社會保險的義務。
2002年5月16日,趙某與某汽車公司簽訂有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規定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2005年4月25日勞動合同終止。2002年6月17日,趙某與汽車公司又簽訂了出租運營車輛承包合同書、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該兩份合同約定,所交納的承包金包括車輛保險費及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的各種稅費。合同到期后,趙某未續簽勞動合同、承包合同。合同存續期間,汽車公司一直未給趙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趙某離開公司后,汽車公司雖一直承諾退給其社會保險費,但終未兌現。2006年9月5日,趙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汽車公司為其繳納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會保險。當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請求不屬于受理范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為此,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汽車公司補交社會保險4355元,該數額包括公司和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汽車公司辯稱,趙某于2005年4月25日離開該公司,現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社會保險應當是由企業和員工共同負擔,趙某自己也并未繳納相應保險費;另原告系農民工,而該公司是鄉鎮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該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趙某在汽車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汽車公司未為趙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理應承擔補交趙某自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會保險,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鑒于社會保險應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故汽車公司僅應為趙某補交公司應負責繳納的社會保險部分,對于趙某要求的自己應當負擔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