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監事會一般由哪些人組成

導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此外,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那么集團公司監事會一般由哪些人組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監事會人員由哪些構成
1、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二、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公司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公司法人和監事的區別是什么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于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此外,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4、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5、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6、監事會實質上就是在公司起著監督作用,監督董事以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對公司不利的事情可以提出建議。那么監事會的成員采取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一到兩個監事。
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自己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但是公司的法人以及監事的區別的具體劃分有著法律上的規定,所以對于當事人來書,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實際上的確定,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這樣才會更加有效。
四、監事會如何成立
監事會的成立辦法是,其中的股東監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而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組織機構民主選舉。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五、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包括哪些
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包括:
1、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2、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4、公司監事會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