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確認成立,義務被判繼續履行

導讀:
原告李某訴被告某公司購銷原煤合同糾紛,李某持購煤收據主張某公司應履行協議,某公司以購銷合同未成立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本案原、被告沒有其它的約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客觀反映前述規定所述內容,故法院確認原、被告購銷原煤合同成立。被告的抗辯理由未予支持,又查明,被告具有履行債務能力。法院拒此判決確認合同有效成立,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日履行義務。那么合同被確認成立,義務被判繼續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訴被告某公司購銷原煤合同糾紛,李某持購煤收據主張某公司應履行協議,某公司以購銷合同未成立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本案原、被告沒有其它的約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客觀反映前述規定所述內容,故法院確認原、被告購銷原煤合同成立。被告的抗辯理由未予支持,又查明,被告具有履行債務能力。法院拒此判決確認合同有效成立,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日履行義務。關于合同被確認成立,義務被判繼續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訴被告某公司購銷原煤合同糾紛,李某持購煤收據主張某公司應履行協議,某公司以購銷合同未成立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
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原煤購銷合同,但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財務收據上載明了標的物名稱、數量、價款等內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定的情形,即“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立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沒有其它的約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客觀反映前述規定所述內容,故法院確認原、被告購銷原煤合同成立。被告的抗辯理由未予支持,又查明,被告具有履行債務能力。法院拒此判決確認合同有效成立,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日履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