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付不足怎么辦,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如果不足如何處理

導讀:
委托人特殊訴求:1、要求爭取死者女兒被扶養人生活費2、賠償款由有賠償能力的保險公司賠償案件亮點:1、法院支持了死者智力一級殘疾、肢體一級殘疾的女兒4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最后,經過元甲律師的爭取,法院最終判決由超賠險承擔交強險限額外全部責任,同時支持了4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職工應發工資與繳費工資、核定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相同,但是用人單位出于成本角度考慮,常常少報繳費工資,一旦職工發生工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下來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會大大低于工傷職工應當領取的待遇。
委托人特殊訴求:
1、要求爭取死者女兒被扶養人生活費
2、賠償款由有賠償能力的保險公司賠償
案件亮點:
1、法院支持了死者智力一級殘疾、肢體一級殘疾的女兒4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
2、判決交強險外由附加險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件簡介
2021年7月4日,許女士駕駛三輪摩托車時,與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導致許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隊判定許女士承擔次要責任。
許女士家庭負擔較重,一兒一女雖然均已成年,但女兒是智力一級殘疾、肢體一級殘疾,終生需要被看護,兒子還沒有成家,許女士愛人無法承受打擊終日意志消沉,母親白發人送黑發人,一個家庭因為一起交通事故而支離破碎。
辦案經過
事發后,委托人找到并委托了元甲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元甲所立即開展工作,分析案件事實,從還原事實、適用法律等多方面研究討論制定訴訟策略。
經過元甲律師對整個案件的分析,向法院提交了許女士女兒的殘疾證明,根據法律規定主張了4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其次對賠償主體進行了分析,交強險外被告方購買了100萬元三者統籌,500萬元的三者附加險,統籌公司通常賠償能力較弱,且與交通事故案件不屬于同一案由,而附加險保險公司賠償能力強,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
開庭后,統籌公司表示與被告方僅屬于統籌合同關系,不屬于保險關系,與該案件不屬于同一糾紛,要求交強、附加險賠償后,與司機、車主共同承擔責任。附加險保險公司答辯稱投保附加險的前提是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要求在120萬元限額內免賠。元甲律師指出,附加險保險公司提出了免賠,但是未就免賠事由對投保人進行明示和告知,不認可免賠。
最后,經過元甲律師的爭取,法院最終判決由超賠險承擔交強險限額外全部責任,同時支持了48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總額204萬余元,委托人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才能制定對委托人最有利的庭審策略,最大限度為委托人爭取利益,而不是空得一紙判決,無法落實執行。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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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現保險賠付金額不足的情況應該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職工應發工資與繳費工資、核定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相同,但是用人單位出于成本角度考慮,常常少報繳費工資,一旦職工發生工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下來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會大大低于工傷職工應當領取的待遇。此外,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網約工,網絡服務平臺往往以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替代工傷保險,這種保險費用日結、理賠條件苛刻,流程復雜,實際賠付金額可能大大低于職工心理預期。同時,網絡服務平臺常用的保險費繳納方式是從網約工每日或每單收入中抽取一部分繳納,這種方式不公開、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余地很大,很多時候成為網絡服務平臺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的手段,而實際的投保金額十分有限。面對工傷保險賠付金額不足的情況,可以采取三種途徑維權:(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如果單位拒絕或者拖延不辦,可以向本單位的工會組織求助,或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補足社會保險費,職工就可享受正常的工傷保險待遇。(2)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職工在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可以享受國家社保支付的較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并通過仲裁、訴訟等渠道維權。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應一并提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在訴訟過程中,網絡服務平臺的工資支付憑證是最好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