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庭部分規則

導讀:
(一)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按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決定駁回。(三)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由仲裁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員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用人單位對仲裁委員會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六)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旁聽人員須經仲裁庭同意后方可進入開庭場所。那么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庭部分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按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決定駁回。(三)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由仲裁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員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用人單位對仲裁委員會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六)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旁聽人員須經仲裁庭同意后方可進入開庭場所。關于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庭部分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按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決定駁回。
(二)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申訴人是否有正當理由,由仲裁委員會認定;申訴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認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內申請仲裁委員會復議一次。
(三)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由仲裁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員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參加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動,并負責指揮、維護仲裁庭秩序。
(四)當事人、代理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喧嘩、吵鬧,未經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攝影和實施其他妨礙仲裁活動的行為:
2.陳述和辯論時必須聽從指揮,得到首席仲裁員許可后方可依次發言;
3.當事人、代理人、旁聽人員應關閉無線電通迅工具;
4.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進行中,未經允許不得中途退出開庭場所。擅自退出的,申訴方按自動撤訴處理,被訴方按缺席仲裁處理。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鼓掌。如對仲裁庭活動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后用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6.違反仲裁秩序的,仲裁員有權警告、制止,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情節嚴重的,可令其退出開庭場所或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取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支付勞動者工資、醫療費,不受本辦法規定的仲裁程序期間的限制;
1.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2.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部分裁決于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對仲裁委員會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7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當事人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旁聽人員須經仲裁庭同意后方可進入開庭場所。
參閱文件:
《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市政府第56號令,1999年4月8日)
《關于印發〈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庭規則〉的通知》(渝勞辦發[2000]204號,2000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