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六)

導讀:
第五十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第五十四條 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那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五十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第五十四條 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五十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
第五十二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人事爭議仲裁涉及事項,依照《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規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