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步驟

導讀: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庭人員應認真審閱當事人的申訴書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那么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步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庭人員應認真審閱當事人的申訴書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關于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步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根據我國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要經過以下程序。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受案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以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件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審閱當事人的申訴書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庭裁決。[page]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作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記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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