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時限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出現請示待批、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客觀情況的,應視為仲裁活動中止,中止期間不計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辦案的時效內。那么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時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出現請示待批、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客觀情況的,應視為仲裁活動中止,中止期間不計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辦案的時效內。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時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出現請示待批、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客觀情況的,應視為仲裁活動中止,中止期間不計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辦案的時效內。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三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