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

導讀:
第二條 市仲裁委員會自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第四條 市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工作列會,研究部署重大的工作事項。第五條 市勞動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市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市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第十條 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第十三條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第十四條在市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議難作結論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必要時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審理。那么遵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 市仲裁委員會自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第四條 市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工作列會,研究部署重大的工作事項。第五條 市勞動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市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市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第十條 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第十三條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第十四條在市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議難作結論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必要時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審理。關于遵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實現市仲裁委員會辦案規范化,貫徹和完善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機制,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依法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仲裁委員會自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三條 市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市政府批準建立的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聘任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載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三)領導和監督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開展工作;
(四)總結并組織交流辦案經驗;
(五)負責指導、監督下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市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工作列會,研究部署重大的工作事項。仲裁委員會委員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本組織其他人員出席仲裁委員會會議,但應履行委托手續。
經仲裁委員會委員提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臨時召開省仲裁委員會會議。
市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有關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執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市勞動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市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市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四)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五)定期向市仲裁委員會委員通報工作情況;
(六)向市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七)辦理市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應執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第九條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應征得其所在單位同意,所在單位同意,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條 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對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七章的規定審理。[page]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一條 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認真貫徹三方原則,注重完善三方機制,保證三方仲裁員均可擔任首席仲裁員、參加仲裁庭。對重大案件的審理,爭取三方仲裁員都參加組庭。審理案件堅持公正立場,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
(一)按照遵勞仲委[1996]1號“通知”的要求,受理在遵義市兩城區的部省屬用人單位和在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在遵部隊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認為應當由本仲裁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第十三條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仲裁庭應當根據案情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審理。庭內應當擺設簡潔、標志顯著、庭貌莊嚴。
第十四條在市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議難作結論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必要時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審理。
第十五條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期三十日。
有勞動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計算仲裁期間。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審理。
第十六條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結案時,應填寫《仲裁結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審批。
第十七條市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收取仲裁費。
遵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