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賣掉夫妻房產 合同依然有效

導讀:
王先生名下的這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系婚姻期間用共同積蓄購買,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第二個問題,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基于對房產權利公示的信任,下家作為購買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下家有權要求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有證據證明下家存有重大過錯,或與妻子惡意串通等情節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那么妻子私自賣掉夫妻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先生名下的這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系婚姻期間用共同積蓄購買,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第二個問題,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基于對房產權利公示的信任,下家作為購買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下家有權要求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有證據證明下家存有重大過錯,或與妻子惡意串通等情節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關于妻子私自賣掉夫妻房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王先生名下的這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系婚姻期間用共同積蓄購買,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個問題,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該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據房屋公示的產權證上的權利人為妻子一人,所以善意購買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進行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基于對房產權利公示的信任,下家作為購買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下家有權要求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有證據證明下家存有重大過錯,或與妻子惡意串通等情節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
再者,《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表明我國法律承認即使代理制度,夫妻互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關系極為密切,賦予夫妻相互的家事代理權,可以擴張夫妻雙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經濟交往。同時由于夫妻對一方的處理負連帶責任,對第三人來說也是公平的,這也是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從保護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慮,處理此類案件均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