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贈與情人是有效的行為嗎?

導讀:
法院終審判決,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現金11萬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贈情人財產法院判決無效 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在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對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共同房產贈與情人是有效的行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終審判決,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現金11萬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贈情人財產法院判決無效 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在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對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夫妻共同房產贈與情人是有效的行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房產贈與情人是有效的行為嗎?
情感與法律之間的沖突,會導致一系列的財產糾紛。那么將財產先后以贈與、買賣等形式轉移給情人的行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在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協議,愿將兩人購買的房產送給該女子,另給其10萬元補償費。這一行為被妻子得知后將兩人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現金11萬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贈情人財產法院判決無效
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兩人以16萬元的價格共同購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與白小姐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宋先生愿意將兩人共有的價值18.5萬元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送給白小姐,同時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萬元作為對白小姐的補償,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則,宋先生加倍補償30萬元給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將該房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銀行賬戶轉入2萬元補償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后,當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訴爭的住房系兩被告共同購置,其所有權應由兩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產及付給被告白小姐的現金2萬元,是在其與原告高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屬于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據此,一審判決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白小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女士現金1125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0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白小姐的上訴請求。
解析一夫妻雙方應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陳丕東(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法官):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對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宋先生對第三者白小姐的贈與屬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贈與行為,該財產的處置必須經夫妻雙方取得一致才能進行。
其次,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他人對夫妻雙方任何一方處置財產的行為有理由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則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過錯第三人。該過錯足以使白小姐認識到:當宋先生處置財產給她時,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會同意該處置行為的。
進一步說,白小姐沒有理由認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著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該贈與沒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獲得宋先生贈與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夫妻共同房產贈與情人是有效的行為嗎?httpwww.enorth.com.cn2007-12-101554
情感與法律之間的沖突,會導致一系列的財產糾紛。那么將財產先后以贈與、買賣等形式轉移給情人的行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在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協議,愿將兩人購買的房產送給該女子,另給其10萬元補償費。這一行為被妻子得知后將兩人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現金11萬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贈情人財產法院判決無效
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兩人以16萬元的價格共同購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與白小姐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宋先生愿意將兩人共有的價值18.5萬元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送給白小姐,同時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萬元作為對白小姐的補償,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則,宋先生加倍補償30萬元給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將該房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銀行賬戶轉入2萬元補償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后,當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訴爭的住房系兩被告共同購置,其所有權應由兩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產及付給被告白小姐的現金2萬元,是在其與原告高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屬于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據此,一審判決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白小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女士現金1125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0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白小姐的上訴請求。
解析一夫妻雙方應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陳丕東(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法官):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對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宋先生對第三者白小姐的贈與屬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贈與行為,該財產的處置必須經夫妻雙方取得一致才能進行。
其次,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他人對夫妻雙方任何一方處置財產的行為有理由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則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過錯第三人。該過錯足以使白小姐認識到:當宋先生處置財產給她時,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會同意該處置行為的。
進一步說,白小姐沒有理由認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著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該贈與沒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獲得宋先生贈與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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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與法律之間的沖突,會導致一系列的財產糾紛。那么將財產先后以贈與、買賣等形式轉移給情人的行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在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協議,愿將兩人購買的房產送給該女子,另給其10萬元補償費。這一行為被妻子得知后將兩人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決,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現金11萬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贈情人財產法院判決無效
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兩人以16萬元的價格共同購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與白小姐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宋先生愿意將兩人共有的價值18.5萬元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送給白小姐,同時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萬元作為對白小姐的補償,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則,宋先生加倍補償30萬元給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將該房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銀行賬戶轉入2萬元補償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后,當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他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訴爭的住房系兩被告共同購置,其所有權應由兩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產及付給被告白小姐的現金2萬元,是在其與原告高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屬于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據此,一審判決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被告白小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女士現金1125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10月1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白小姐的上訴請求。
解析一夫妻雙方應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陳丕東(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法官):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對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宋先生對第三者白小姐的贈與屬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贈與行為,該財產的處置必須經夫妻雙方取得一致才能進行。
其次,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他人對夫妻雙方任何一方處置財產的行為有理由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則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過錯第三人。該過錯足以使白小姐認識到:當宋先生處置財產給她時,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會同意該處置行為的。
進一步說,白小姐沒有理由認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著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該贈與沒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獲得宋先生贈與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析二婚外情贈與屬非法行為
李海林(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是因為婚外情而發生的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就如法院判決的那樣,屬于無效行為,該行為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其違反了下列法律規定。
其一,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該條規定,我理解為兩層意思。一是禁止已婚者與第三者同居。二是禁止第三者與已婚者同居。進一步說,該法不僅是對已婚者的法律限制,而且是對第三者的限制。宋先生與白小姐同居,對宋先生來說屬于違法行為,對第三者白小姐來說也是違法行為。二人因為婚外情同居并因此產生的贈與甚至賠償30萬元的協議,也因此應該認定無效。
其二,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忠誠義務。《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誠。”該條款即法律所稱的忠誠條款。任何夫妻的任何一方因違反忠誠條款而作出的財產處理決定,我認為都應為違反了該法律規定而導致無效。
有關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民事行為(或合同)無效。在本案件中,雖然宋先生和白小姐雙方很正式地簽訂了贈與協議,并約定了違反協議應該賠償。但這都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或合同)自始至終均是無效的,因此,白女士應該將高女士的家庭財產返還。
解析三第三者的合法財產受保護
李海林:在本案中,法院判決僅對屬于宋先生和他妻子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了處置,并沒有涉及屬于第三者白小姐自己的那一半財產。進一步說,白小姐對自己的那一半房產是擁有所有權的。房子既然是二人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屬于共同共有財產,則白小姐擁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查并認定同居期間共同購置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比較復雜,比如二人長期生活,二人除購置房屋、車輛等,還要投入到個人其他日常生活消費上。因此,無法準確認定哪些財產屬于哪個人所有,哪些財產屬于共同所有。甚至由于同居生活超過一定期限如10年,我認為,僅憑借財產所有者發票或者產權登記就認定財產歸屬是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處理。”但是,對于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戀愛關系)或者其他同居關系(如本案)期間,財產如何處置應進行明確約定。
我認為,如果是在戀愛關系期間同居,共同購買的房屋也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而屬于第三者性質的同居關系,則應該綜合考慮,依據雙方的實際投資比例來確定雙方的共有關系。當然,如果房產登記為共同共有的,則直接依登記為準。這里,雖然戀愛期間沒有取得結婚登記證書,屬于非法同居,或者第三者和他人同居屬于不道德行為,其合法財產仍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解析四一些婚姻問題可用協議約束
王肅(中原工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夫妻一方和第三者達成的侵犯另一方財產利益的不忠誠協議的約定,因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且違反了《婚姻法》中“夫妻應當相互忠誠”之條款的規定,因此屬于無效。而在現實中,由于某種原因,夫妻雙方之間達成的忠誠協議則應為有效。
所謂忠誠協議,即夫妻雙方為了維護婚姻關系,而相互或者單方承諾,一旦自己不忠誠婚姻時,則愿意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或者賠償無過錯方一定的物質或者精神損失的約定。有專家認為,由于該類協議限制了離婚自由權,應屬無效。但也有專家認為,忠誠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則應該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忠誠協議都限制了離婚自由。因此,沒有限制離婚自由的忠誠協議應為有效。同時,忠誠協議如果僅對離婚后財產處置問題進行約定,由于該約定僅是財產的約定,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方賠償原則和精神,是對婚姻法過錯方如何具體賠償的補充,因此,該對不忠誠一方在離婚時之財產處置的約定屬于有效約定。這和限制離婚自由的法律規定不矛盾,反而是對《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的具體遵守和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簽訂了忠誠協議后,只要過錯方有重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關于夫妻應該相互忠誠的條款,在離婚時,就應按照忠誠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置約定進行財產分割。
當然,在忠誠協議中,不得對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歸誰撫養問題進行約定,如對該部分問題進行約定的,該部分約定應確認為無效。
因為是否離婚問題不適合約定,而應該遵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離婚只有一個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法律并沒有把是否忠誠作為判斷雙方離婚的一個絕對條件。雖然司法解釋將重婚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之一,但是,該條件仍然不能作為協議的內容,而應該作為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如果允許將是否離婚寫入忠誠協議,則涉嫌侵犯了法律規定的離婚自由權。畢竟并不是所有人有外遇就必然離婚。
另外,孩子的撫養歸屬問題也不得作為忠誠協議約定的有效內容。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比較復雜,法律只確定一個大的原則,即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同時,不僅是法律,司法解釋也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了許多規定。如果允許夫妻雙方硬性約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問題,則可能侵犯孩子的利益。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部分內容的約定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忠誠協議條款的效力。
稿源:大河報編輯:邵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