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名下的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房產在子女名下

導讀: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父母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產權人登記為子女,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夫妻以子女的名義買房,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如果房產已經實際購買下來,并且已經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房產證上是登記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
孩子名下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子女名下的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產權人登記為子女,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于。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旦出于一種原因需要轉讓該房產或者是想用該房產抵押貸款等,都會遇到麻煩。因為房產是未成年子女的,要想轉讓或者處分,必須經過公證部門的公證或者經法院判決允許監護人處分孩子的財產。
以子女名義購房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以子女的名義買房,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如果房產已經實際購買下來,并且已經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房產證上是登記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
一、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怎么分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你們的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且出資方是你們其中的一個人。那么在你將要離婚的時候,這套房子也是只能夠歸你一人所有,你的伴侶是不能夠和你一同共享這套房子的。
并且,在這種情況中,如果你們是在婚后購買的房子,也是一方用個人的財產購買的,那么法律也明確的規定了這套房子是不能夠作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2、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如果是你們在婚后購買的房子,由你們其中的一人出錢購買的房子,且出資人的這筆財產,是你們二人一同賺的。那么這個房子還是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3、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在這樣的情況中,如果你能夠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子的出資情況是由你自己的個人財產支配的,那么這套房子就是屬于你一人的婚前房產。但是,如果你們在婚前有其他的協議,那么你們的這種情況就要理當別論了。
4、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二、婚后父母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父母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屬于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加了兒媳名字,或男方父母明確表示這是贈與小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只寫兒子一人名的話,不管是全款,還是首付,都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子女買房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嗎
本人購房,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可同時提取,提取金額不能超過支付房款的金額。需提供產權人、提取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戶口本,戶口不在一起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關系證明。
四、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婚后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后增加的價值部分;
6、夫妻雙方婚后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7、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子寫女兒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子女的名義簽的購房合同,雖然房產的權利還沒形成,但具有法律效力,可視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子女自己購買的商品房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嗎?
“以子女名義購房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以子女的名義買房,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如果房產已經實際購買下來,并且已經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房產證上是登記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給孩子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給孩子買的房子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離婚涉及房產如何處理?
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于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6、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綜上所述,父母全資買的房如果是婚前買的,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買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