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私下手寫房產合同有效嗎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婦私下手寫房產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夫婦私下手寫房產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私下手寫房產協議有效嗎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夫妻喜歡通過私自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定財產的歸屬,那么這種手寫的協議是否有效呢,要分兩個方面來看。
首先,從形式要件上,協議手寫雙方簽字或者按手印,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不侵害他人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從內容上來看,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婚內財產約定,那么一般是有效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內約定房產相關的權益。
如果夫妻雙方是約定的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是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配方案,那么該協議要以離婚為前提,也就是需要雙方真正離婚才生效,如果雙方真正離婚時對于該房產權屬的約定有新的想法,不同意之前約定的內容,那么之前簽訂的協議則無效。需要繼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分割該財產。
二、夫妻約定財產財產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