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具體適用

導讀:
在拆遷糾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將舉證責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擔終極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涉及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以外主動收集證據。綜上所述,在拆遷糾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符合法律保護弱者的精神,能更好地體現社會正義。另外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中,應注意既要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又要避免侵害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既要充分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又要發揮法官調查取證的主觀能動性。那么拆遷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具體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拆遷糾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將舉證責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擔終極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涉及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以外主動收集證據。綜上所述,在拆遷糾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符合法律保護弱者的精神,能更好地體現社會正義。另外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中,應注意既要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又要避免侵害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既要充分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又要發揮法官調查取證的主觀能動性。關于拆遷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具體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拆遷糾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將舉證責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擔終極的舉證責任。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的內容是指拆遷人就被拆遷人所起訴或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拆遷人的違法操作或造成損害己方是否具有過錯而依法承擔的最初一輪的舉證責任。主要表現是:其一,被拆遷人須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使其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如:被拆遷人須證明權利受損害事實的存在,證明權利受損程度如何以及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存在違法操作可能給自己造成的損害。被拆遷人無須證明拆遷人的違法操作必然給自己造成損害或導致協議無效。此時舉證責任轉移給拆遷人,拆遷人須舉證自己并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的行為所致,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其二,將拆遷人舉證證明了自己無過錯、操作不違法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的行為所致,則舉證責任將又轉移給原告,此時原告不能主張舉證責任倒置而免除自己的舉證義務。因為法律規定倒置的是拆遷人就其是否有過錯而承擔的起始輪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涉及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法官不能在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以外主動收集證據。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之間并不矛盾。它們都是查清事實正確裁判的基礎。尤其在當前情況下,當事人囿于知識、財力、信息等方面原因,舉證能力有限,對有些證據如涉及國家秘密、人事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卷宗材料等無權收集,因此法院查證還是十分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的《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即明確了法院查證的范圍。包括: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證據線索的;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其第二款則明確了后果承擔,即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一規定將民事訴訟中法院查證與當事人舉證相銜接,使訴訟主體各方的舉證責任以及后果負擔更為明確。
綜上所述,在拆遷糾紛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符合法律保護弱者的精神,能更好地體現社會正義。在現階段既有必要性又有相應的客觀基礎。另外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中,應注意既要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又要避免侵害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既要充分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又要發揮法官調查取證的主觀能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