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醫療事故起訴書
黃東潔律師2021.12.08589人閱讀
導讀: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只有醫方有過錯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保護受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①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那么如何應對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醫療事故起訴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只有醫方有過錯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保護受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①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關于如何應對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醫療事故起訴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進行賠償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過鍍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準則。按此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場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都歸于受害人。在過錯責任范疇中,還存在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即過錯推定原則。它是指行為人在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推定過錯與一般過錯責任不同,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如果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準則。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殊加重責任,故又稱為嚴格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依"公平合理負擔"判定雙方分擔損失的原則。二、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問題1.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1)醫療事故歸責原則。醫療事故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只有醫方有過錯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醫務工作風險大,技術難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歸責原則,就有可能使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瞻前顧后,不敢冒風險,從而限制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一些疑難病癥采取上推外轉的對策,結果會造成一些本來有搶救可能的患者出現死亡,或給治療上帶來困難,最終導致許多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保護受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2)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作為被告的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由其證明醫療過程中不存在過失行為,或其過失行為與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無法證實時,由其承擔敗訴后果。2.舉證倒置的適用(1)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①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是指患者認為醫方對其的診療護理行為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訴訟。該規定將舉證責任倒置僅限于這一類訴訟,就意味著因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和因醫患合同違約的訴訟均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②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果關系和過錯是否存在的范圍。即使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也非所有的舉證責任都倒置給了被告--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按照該規定的責任分配,是負責舉證說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解決的問題是醫患之間爭議的醫療行為是否恰當,是否是這種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的事實問題。對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的其他問題,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2)舉證內容。從醫方來說,舉證的目的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原告方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等。3.舉證責任的轉移(1)專家說明制度。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醫患糾紛處理中涉及的醫學專門性問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法定鑒定,對此不應有爭議。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責"。這就是"專家說明制度"。(2)正確認識"專家說明制度"。任務就是"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因此,"專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證人。"專家說明",其本質應當屬于一種專家的顧問意見。三、醫療機構的應對問題對待醫療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倒置,醫療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適應新規則:1.重視病案的書寫與管理,把握好證據關。因為病歷病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材料,也是醫療損害侵權糾紛訴訟的重要的法定證據。2.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在進行手術、特殊診治時必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對于患者自以為是拒不執行醫囑的,應在充分解釋利害關系的情況下留下書面證明。3.恪守醫療規范、常規。醫療診治必須按技術操作規范進行,對于急診急救更要注重規范,并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4.注意引經據典,分析有無過錯及因果關系。《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若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在具體的醫療過錯侵權訴訟中,符合下列情況的醫學文獻可作為證據使用:
(1)國家藥典資料及衛生行政部門、中華醫學會組織編寫的《診療常規》或《診療規范》等技術規范。(2)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所確立的醫療衛生制度。可作為評定醫療行為是否有責任過錯(或違章過錯)的證據使用。(3)醫學教材,如果是國家衛生部規劃(統編)的本科教材,也作為評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錯的證據使用。[page](4)我國其他權威的醫學文獻,如《實用內科學》、《實用外科學》、《實用婦產科學》等所記載的觀點和方法,也可作為判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的證據使用。5.把握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舉證責任倒置只適用于醫療行為侵權糾紛,不適用于違約糾紛和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6.注意收集有關的物證。如用過的藥品、注射液以及使用過的醫療器械等,及時封存并及時委托有關具有鑒定資格的部門進行檢驗鑒定,以免發生舉證不能的情況。7.及時申請尸檢。如患方不同意尸檢,必須讓患方留下書面證明。8.重視協商解決方法。"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曲一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醫療單位應重視與患者進行協商以求和解。"七"樂無窮,盡在新浪新版博客,快來體驗啊~請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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