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舉證責任法律法規_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規定的

導讀: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糾紛舉證責任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需要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造成醫療糾紛的責任,如果無法證明,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規定的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
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規定的
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其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糾紛舉證責任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需要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造成醫療糾紛的責任,如果無法證明,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