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當事人不明確,要約人有明確受要約人具體是誰的責任嗎?即甲向乙發出要約,但實際上作出承諾的是丙,對此乙無法作出證明,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嗎?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3、要約被依法撤銷;4、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5、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6、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3、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于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在法院判定合同內容有效時,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其次要求雙方當事人都有能力履行該合同,如何判斷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1、,符合要約構成要件以后,就還需要判斷要約是否生效,要分兩種方式進行判斷: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具體而言,法院會檢查雙方是否真正有意訂立該協議,法院判定合同內容有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考慮合同的形式、訂立方式、共同意愿、表達意思等因素。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勞動關系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等其他用工關系以及承攬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的比較和區分。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承諾的生效是指承諾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首先,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義務;其次,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這在出現合同糾紛時,是確定法院管轄權最主要的依據。那么如何確定要約生效的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那么電子合同要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特定相對方當事人所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法隨之失效,但當事人仍需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載明拍賣公告和招標公告的法律性質為要約邀請,本案刊登于報紙上的掛牌出讓公告與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其性質應認定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是要約邀請,比如說,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之一,即關于掛牌出讓公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的問題,其區分標準應首先依照法律的規定,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競買人在競買申請中提出報價,并按要約邀請支付保證金的行為,屬于要約,雙方當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關系,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的行為。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一)要約和要約邀請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那么要約和要約邀請和承諾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那么口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一)當事人收到法院送達的離婚判決書15日內當事人雙方均不提起上訴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二)當事人對離婚判決均不上訴但收到判決書有前有后的須待后收到判決書一方過了上訴期限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法院第一審判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與他人結婚屬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為構成妨害婚姻家庭罪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后15天內當事人不可以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簽訂合同有不同的方式,當事人可以發出要約,受要約收到要約后,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如果承諾生效后,合同就會成立,那么民法典中撤回要約后還能不能訂立合同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要約必須寫進合同才是否有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約本身就具有合同的基本要件要約本身就可以用為合同使用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的要約就會生效。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一起繼承案件,當事人有3份遺囑,都有瑕疵,提前進行庭審模擬,從不同角度找出問題,想出解決方案,讓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F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結婚時需要兩人雙向奔赴,離婚時需要個人謹慎對待!元甲律師對各類夫妻財產進行詳細整理,幫助當事人在離婚糾紛中獲得房屋折價款、財物等最大權益。
我們把每一次委托,都當成生命的修行,用心、專注的去做好,務必做到問心無愧、事后無悔!每次收到客戶認可的錦旗,心里都特別激動,維護當事人利益是我們最大的使命!
有了遺囑后,我想什么時候辦理繼承都可以嗎?答:不一定。如果遺囑受益人為非法定繼承人的,則該遺囑屬于遺贈,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逾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