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的利益相關者分析框架

導讀:
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有:地方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被拆遷人等。征地和拆遷成為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和舊城改造唯一來源。目前,我國土地不能交易,最終導致土地產權的擁有者在法律上沒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無權參與談判。當前,土地出讓金與征地成本之間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那么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的利益相關者分析框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有:地方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被拆遷人等。征地和拆遷成為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和舊城改造唯一來源。目前,我國土地不能交易,最終導致土地產權的擁有者在法律上沒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無權參與談判。當前,土地出讓金與征地成本之間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關于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的利益相關者分析框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利益相關者識別
利益相關者,指極其有可能受擬議中的某項干預活動(無論是積極或消極)影響的或者指那些會影響到這項干預結果的人、群體和單位[。利益相關者分析(Stakeholder analysis)現成為發展領域甚為流行的分析工具,該理念及其方法對于沖突管理等有重要意義 (Ramirez 1999)[5]。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有:地方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被拆遷人等。
2、 利益相關者利益關系分析
2.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要發展城市,完善城市功能,進行城市空間資源的合理配置,充分發揮城市的"聚集效應"和"規模效應"。理論上,征用權是政府用來提供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產品,而不是私人產品。
政府征用土地的成本主要是其給予被征地人或拆遷人的補償,而不是被征地預期的價值(市場價值)或協議價,政府征用成本應該在補償("合理的市場價值")與協議價之間相機抉擇,兼顧公平與效率。
政府征用土地的收益。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做出一些它認為出于公共利益考慮的決定。如果每個社會成員都對政府討價還價,追求無限度的經濟補償,甚至出于情感上的考慮,那么協調成本、交易成本過高,效率問題無法解決,如一些發達國家,日本為了動遷幾戶人家,花費了數十年,最后還是只能道路改線。政府征用土地的收益主要表現在:實現了政府的目標,促進了公共利益,政府獲得了一定的財政收入 。由于這種潛在收益的大量存在,使的政府對征用權的使用就存在極大偏好。征地和拆遷成為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和舊城改造唯一來源。目前,我國土地不能交易,最終導致土地產權的擁有者(農民或被拆遷人)在法律上沒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無權參與談判。當前,土地出讓金與征地成本之間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有關資料顯示,土地增值收益占51-93%[6],政府通過"征用-轉讓"這一過程,獲得了大量的權利租金,這也是舊城改造(擴張)遍地開花的一個原因,利益的驅動,為政府"政治創租"創造了環境。自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征地-轉讓過程,政府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大約20000億元,而經濟利益的實現,又伴隨著項目引進、開發區的設立、政績積累的政治利益。
2.2開發商
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灰色地帶(巨大尋租市場)的存在,正如土地流轉市場的壟斷一樣,是他們創造利潤的一個重要基礎。開發商則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熱衷于城市開發,他們在城市建設中獲益。他們很少能承擔起企業社會責任,尤其是在中國的城市化和改革進程中,往往致力于尋求政府?準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利益。
2.3失地農民/被拆遷人
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對農民的影響是兩方面的,既有不利影響,也有有利影響。農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經濟人",他們也會考慮進城成本和進城收益,沖突的產生也是因為他們進城成本和進城收益的現實或預期的巨大反差,從而導致的失衡。一方面,從進城收益的角度,農民可以通過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可以獲得相應的利益補償(但制度設計不盡合理),改變現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離開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完善的鄉村(城鄉接合部),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對于他們來說,在這一點上也是一個好的契機,正如三峽外遷移民;另一方面,從進城成本的角度,農民在城市建設和拆遷中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并喪生了依附于土地的相關權益,如土地收益權、土地處置權等,而且失去了農民花大半輩子建起來的房子 ,同時打破了他們對熟悉環境的依賴,他們的社會關系也會受到影響或打破,生存成本增加 。從農民的角度看,由于受其自身視野的局限,對于進城收益往往不能全面觀察和考慮,而對于失地引起的成本卻看得很清楚,這使得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就自覺地產生了一種抵觸情緒,滋生了沖突。現階段城市建設征地和拆遷中沖突產生得根源不是征地行為本身,而是不利影響沒能有效的控制,缺乏利益主體之間利益協調機制,而出現利益沖突局部激化。
無論政府主持為公共利益的項目,還是開發商的經營性項目帶來的拆遷,對于被拆遷者而言都有可能存在不公正。在作為談判對象的地方政府或者從地方政府手中購買了土地使用權的發展商面前,失地農民/被拆遷人總是處于弱勢的位置,他們的談判能力不對稱。在政府的公權力尚缺乏充分制約的轉軌期間,政治創租及傾斜的制度設計更容易產生不公正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