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導讀:
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沒有出現任何公共利益的字眼,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所以,為了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的正當性,對于《土地管理法》第58條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進行具體解釋。那么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沒有出現任何公共利益的字眼,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所以,為了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的正當性,對于《土地管理法》第58條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進行具體解釋。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既然城市房屋拆遷本質上仍是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征收或征用,那么,根據憲法第13條,國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進行。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沒有出現任何公共利益的字眼,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這其中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令人疑惑的是,該條將“公共利益”與“舊城改造”并列,且分別規定,似乎舊城改造并不屬于公共利益。但如果舊城改造不屬于公共利益,在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憲性就很值得懷疑。所以,為了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的正當性,對于《土地管理法》第58條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進行具體解釋。
況且,我國的危房改造往往與土地的商業開發聯系在一起,即除將危房改造后騰出的土地一部分用作原來居民的回遷房外,其余的則進入土地交易市場用于商業目的。比如,酒仙橋拆遷案中,在實際改造的84萬余平方米中,其中58萬余平方米用于回遷及配套規劃面積,占69%;入市交易的土地面積為25萬余平方米,占31%。 那么,即使危房改造屬于公共利益,而對于危房改造所遺留的土地的商業開發,能否因為危房改造也一并取得收回這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當目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