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拆遷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導讀: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房建設和銷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安置房建設及銷售工作應嚴格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政府定價、統籌分配的原則。市安置辦全面統籌推進本市安置房建設工作,審定建設管理工作有關政策、計劃及其他各項重大事項。市建委負責做好安置房建設的綜合協調,推進安置房建設。第二章 安置房的建設第五條 城區政府應根據全市年度拆遷及征地計劃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安置房建設計劃經市安置辦組織市建設、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城管、民政等部門會審后,報市政府批準納入年度城建計劃。那么《南寧市拆遷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房建設和銷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安置房建設及銷售工作應嚴格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政府定價、統籌分配的原則。市安置辦全面統籌推進本市安置房建設工作,審定建設管理工作有關政策、計劃及其他各項重大事項。市建委負責做好安置房建設的綜合協調,推進安置房建設。第二章 安置房的建設第五條 城區政府應根據全市年度拆遷及征地計劃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安置房建設計劃經市安置辦組織市建設、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城管、民政等部門會審后,報市政府批準納入年度城建計劃。關于《南寧市拆遷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南寧市城市建設步伐,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貫徹貨幣化補償,政策優惠安置原則,落實“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遷”的征地拆遷工作新思路;規范本市拆遷安置房建設、銷售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房建設和銷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以下簡稱安置房),是指因舊區改造、政府投資的項目建設及政府實施土地征收而拆遷農民或居民房屋,為保障選擇貨幣化補償后的被拆遷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設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條 安置房建設及銷售工作應嚴格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政府定價、統籌分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辦公室設在市建委。市安置辦全面統籌推進本市安置房建設工作,審定建設管理工作有關政策、計劃及其他各項重大事項。
市建委負責做好安置房建設的綜合協調,推進安置房建設。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安置房建設的項目業主,相應成立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安置房建設和銷售的管理。
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城管、民政、物價、審計、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設、銷售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的建設
第五條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全市年度拆遷及征地計劃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
安置房建設計劃經市安置辦組織市建設、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城管、民政等部門會審后,報市政府批準納入年度城建計劃。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年度城建計劃和拆遷調查情況編制安置房項目建設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安置房項目建設方案應包括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戶型、選址建議、開發建設單位選擇標準、建設時限、安置房價格上限控制價、投資規模等內容。
第六條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已批準的安置房建設計劃,向市發改部門申辦項目立項手續。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安置房建設計劃,結合城區提出的規劃選址建議及本市房屋拆遷情況按照“多點、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安置房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安置房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時,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第八條 安置房項目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用地選址方案將符合建設需要的土地依照國家用地程序劃撥給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安置房建設用地涉及征地拆遷的,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安置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實施。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設定的規劃建設條件和經批準的建設方案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安置房項目開發建設協議,并報市安置辦備案。
開發建設單位選定后,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配合將安置小區的立項、土地、規劃、等手續及時變更給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和資金實力;
(二)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企業性質為市屬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準的;
(四)無法履行項目建設任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開發建設協議范圍內,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開發建設協議行使項目法人職能,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土地、規劃、拆遷、環保、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
(二)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活動,并將招投標情況和中標合同文本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安置辦備案;
(三)及時支付項目建設費用;
(四)定期向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安置辦報送項目建設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安置房的建設應考慮拆遷安置的需要。安置房原則上建設多層住宅或中高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多種戶型設計,以滿足被拆遷人的需求,其中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原則上不應低于安置房總建筑面積的70%。戶型比例具體設計方案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被拆遷人的意見提出,并報市安置辦組織相關部門確定。
安置房項目應建造管理性或多功能性用房,基本的配套設施必須齊備,滿足使用要求。小區建設應體現綠色建筑特色,規劃設計不應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住宅小區的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安置房建設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
安置房開發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度、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相關制度,保證工程質量,確保按時竣工交房。
第十四條 安置房項目工程建設完成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后,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向市安置辦提出交付驗收申請,交付驗收由市安置辦組織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主要核驗項目落實開發建設協議、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等內容,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安置房項目工程建設通過交付驗收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為買受人辦理安置房房屋登記。
開發建設單位應對其建設的安置房房屋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及監管
第十六條 安置房建設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開發建設單位多渠道籌措資金并按進度及時到位,確保項目建設的資金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