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歧途亦或陷進迷途的征地拆遷公共利益

導讀:
而在筆者看來,這種理由已經彌漫了口號化和形式化的濃重色彩,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運用在拆遷實踐中正逐漸走入歧途或陷進迷途。走入歧途是因為公共利益演化為商業利益、政府利益甚至于政府官員的私人利益,并由此成為目前引發拆遷矛盾的一大問題。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認為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可以犧牲拆遷戶的個人利益,而與之簽訂明顯不公平的拆遷協議,這也不能不說是對公共利益的誤解。那么走入歧途亦或陷進迷途的征地拆遷公共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筆者看來,這種理由已經彌漫了口號化和形式化的濃重色彩,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運用在拆遷實踐中正逐漸走入歧途或陷進迷途。走入歧途是因為公共利益演化為商業利益、政府利益甚至于政府官員的私人利益,并由此成為目前引發拆遷矛盾的一大問題。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認為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可以犧牲拆遷戶的個人利益,而與之簽訂明顯不公平的拆遷協議,這也不能不說是對公共利益的誤解。關于走入歧途亦或陷進迷途的征地拆遷公共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次修憲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將使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角色受到很大的約束和限制,但此次修憲同樣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倍@也使得政府并未完全被排除出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不可否認的是,在國際上,各國政府征地、居民必須動遷也是非常普遍的。隨著現代城市發展以及國家建設的需要,適當的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是必要的。因此,新修訂的憲法作出上述規定也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中有關“公共利益”的表述仍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因為在以往,幾乎每個地方房屋拆遷所依據的行政規劃總是明文標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國家、地方建設的需要”,公共利益已然成為觸及公民個人利益的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最好理由。而在筆者看來,這種理由已經彌漫了口號化和形式化的濃重色彩,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運用在拆遷實踐中正逐漸走入歧途或陷進迷途。走入歧途是因為公共利益演化為商業利益、政府利益甚至于政府官員的私人利益,并由此成為目前引發拆遷矛盾的一大問題。開發商與行政權力結合,以公共利益之名暗渡商業利益早已不是新聞,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員不顧廣大拆遷戶的實際生活境遇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也已司空見慣,而一大批政府官員隨著一個個拆遷工程的結束而鋃鐺入獄的現象更是充斥著我們的視線,可是這一切無不是躲在“公共利益”這個美麗得讓人無法抵制的口號下進行的。陷進迷途則是因為在實踐中的確有很多地方政府是基于為民造福、實現公共利益這一主導思想進行相關拆遷工作的,但由于行政思維的落后、工作方式的不當,譬如許多地方政府在進行城市規劃等重大決策時很少注重公民的參與,不能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從而使得一些工程本來是想為人民辦實事的,卻由于決策失誤甚至錯誤而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認為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可以犧牲拆遷戶的個人利益,而與之簽訂明顯不公平的拆遷協議,這也不能不說是對公共利益的誤解。
結合當前拆遷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對憲法中所言及的“公共利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公共利益并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具體的個人利益組合而成的,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享有的利益。它應該同時具備必要而不可缺少性、非營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具體到城市房屋拆遷,首先,對公共利益必要而不可缺少性的考量不僅有利于防止“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產生,也有利于政府更新行政思維、進行科學決策,規范政府的不理性投資行為。其次,嚴格執行公共利益非營利性的標準將有利于防止商業利益、地方利益滲透以及官員腐敗的滋生。其實,在大多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其土地征購制度與我國房屋拆遷制度有類似之處,如德國的《建設法典》,我國香港地區的《收回官地條例》,臺灣地區的《土地法》皆明確規定,政府征地只限于公益之項目之需,且是否屬于公益性征地的標準為:非以營利為目的。最后,公共利益的共同福利性也許會提醒我們的政府,公共利益的實現不能以個人利益的被侵害為代價,如果廣大市民沒能從城市房屋拆遷中獲益,甚至貧困化程度進一步加深,加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對立,那么所謂公共利益的實現對“為人民服務”的政府來說,不能不說是一種諷刺。總而言之,公共利益必須真正福佑最廣大民眾的利益,而這樣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與本次修憲中的另一大內容即“三個代表”入憲有所呼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