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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投資糾紛案分析

趙金保律師2022.01.01797人閱讀
導讀:

宣傳中聲稱,交易中心開發商斥2000萬元巨資保障經營,已確保4年度推廣費用,讓投資者無經營后顧之憂。案例2合同與廣告內容不符開發商被判返回定金2007年8月,塘廈某工貿公司投資興建的位于東莞市塘廈鎮大坪社區居委會林坪路三號的商鋪正式對外公開發售。經雙方協商未果,4人遂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請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判開發商返還定金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塘廈某工貿公司將鋪位租賃期限規定為50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超出20年的部分,應屬無效。法官提醒充分了解合同再下定金近兩年來,東莞房地產市場漲聲迭起,商鋪成為了投資客們的熱門選擇。那么商鋪投資糾紛案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宣傳中聲稱,交易中心開發商斥2000萬元巨資保障經營,已確保4年度推廣費用,讓投資者無經營后顧之憂。案例2合同與廣告內容不符開發商被判返回定金2007年8月,塘廈某工貿公司投資興建的位于東莞市塘廈鎮大坪社區居委會林坪路三號的商鋪正式對外公開發售。經雙方協商未果,4人遂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請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判開發商返還定金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塘廈某工貿公司將鋪位租賃期限規定為50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超出20年的部分,應屬無效。法官提醒充分了解合同再下定金近兩年來,東莞房地產市場漲聲迭起,商鋪成為了投資客們的熱門選擇。關于商鋪投資糾紛案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回報率8%、投資零風險”、“簽約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4月以來,受樓市新政影響,東莞樓市住宅成交量大跌,投資客紛紛將目光轉向非住宅市場,商鋪成交量因此激增。

在鋪天蓋地的商鋪廣告轟炸下,不少手頭有些閑錢的投資客很容易被這些誘惑蒙住了眼睛。為此,信息時報記者對近日兩起案例進行盤點,希望能為即將加入商鋪投資行列的投資客們提供一些借鑒。

案例1

宣傳聲稱“年回報率8%”3年后卻要降低回報金

東莞市某商貿中心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商貿公司),是東莞虎門某國際交易中心(下稱交易中心)的開發商。從2005年起,商貿公司通過戶外廣告、報紙、網絡等媒體以及售樓處,向外宣傳交易中心商鋪的投資回報為:3年返租+5年保租、年回報率8%、投資零風險。宣傳中聲稱,交易中心開發商斥2000萬元巨資保障經營,已確保4年度推廣費用,讓投資者無經營后顧之憂。

2005年7月,投資客高某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間交易中心的商鋪。同月,高某與商貿公司、東莞市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三方簽訂為期3年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書并約定:由管理公司對商鋪統一管理、統一招租、整體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商鋪成交價8%/年的標準,向高某按月支付回報金,商貿公司為管理公司的連帶擔保人。三方簽約后,管理公司按約定按月向高某支付回報金。

2008年4月,高某提出申請,希望在3年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合同期限屆滿前,續簽委托協議,以實現商貿公司交樓時做出的“3年返租+5年保租,年回報不低于8%、投資零風險”的承諾。

但商貿公司和管理公司卻以經營困難為由,要求降低年回報率,經多次協商未果。2010年3月,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按約每月付回報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購書中約定“3年返租+5年保租,年回報率8%”,商貿公司應全面履行。法院據此判決商貿公司在5年保租期內按3000元/月的標準每月向高某支付回報金。

案例2

合同與廣告內容不符開發商被判返回定金

2007年8月,塘廈某工貿公司投資興建的位于東莞市塘廈鎮大坪社區居委會林坪路三號的商鋪正式對外公開發售。來自深圳的4位投資客看到廣告單后,認為商鋪屬于高成長的投資性鋪位,而且土地使用權為50年,就馬上與某貿公司進行聯系,并于當天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交納了5000元的購鋪定金。

當年底,在準備簽合同之際,4位投資客發現被告塘廈某工貿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為鋪位使用權合同,且合同期限為48年,而非當初理解的購買鋪位合同。經雙方協商未果,4人遂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經開庭查明,被告經相關部門獲準投資建設大坪農貿市場并取得相關證書,為宣傳其商鋪,派發了大量廣告宣傳資料,內容包括:“3萬元=18平方米塘廈西街高成長鋪王,首付3萬元起,簽約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長期使用權,50年大收益。”

4位投資客沒有細酌發展商的廣告用詞就匆匆忙忙下了定金,最終在準備簽訂合同時,才發現發展商賣的是商鋪租賃使用權,而不是商鋪所有權,由此導致訴訟的發生。

法院:判開發商返還定金

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塘廈某工貿公司將鋪位租賃期限規定為50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超出20年的部分,應屬無效。雙方在商談時未能就主合同的這一關鍵內容充分協商,導致最終未能簽訂主合同,雙方均應負一定的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被告塘廈某工貿公司返還劉某等4人已付的定金款項各5000元,共計20000元。近日,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充分了解合同再下定金

近兩年來,東莞房地產市場漲聲迭起,商鋪成為了投資客們的熱門選擇。然而,收益與風險同在,面對鋪天蓋地的廣告,如何透過誘惑看真相是每個投資客需要注意的事項。

對此,第三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市民,上面兩起案件給大家的啟示是: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對簽訂的合同予以充分了解,對合同內容進行充分協商,切勿在對合同一知半解或是僅僅看到廣告就立馬下定金,這樣不僅增加了交易的風險,也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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