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心證分析

導讀:
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心證分析原告變更事實主張后,應重新提供證據對新的事實主張加以證明,一份證據不能同時印證兩個截然不同的證據形成的事實,欠條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實來證明的待證對象。7月3日,原告手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0萬元?!笭幾h」審理中,圍繞原告改變訴稱對事實認定產生的影響和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形成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民間借貸糾紛中,“欠條”即債權憑證,是至關重要的證據。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基于同樣的訴訟請求,先后有兩次訴稱,提出實質內容完全不同的兩個事實陳述(主張),但其證據都是同一張欠條。那么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心證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心證分析原告變更事實主張后,應重新提供證據對新的事實主張加以證明,一份證據不能同時印證兩個截然不同的證據形成的事實,欠條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實來證明的待證對象。7月3日,原告手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0萬元?!笭幾h」審理中,圍繞原告改變訴稱對事實認定產生的影響和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形成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民間借貸糾紛中,“欠條”即債權憑證,是至關重要的證據。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基于同樣的訴訟請求,先后有兩次訴稱,提出實質內容完全不同的兩個事實陳述(主張),但其證據都是同一張欠條。關于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心證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心證分析
原告變更事實主張后,應重新提供證據對新的事實主張加以證明,一份證據不能同時印證兩個截然不同的證據形成的事實,欠條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實來證明的待證對象。因而不能再以原有“欠條”作為欠款的定案依據。
「案情」2004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款10萬元的“欠條”,未署明還期。7月3日,原告手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0萬元。原告在訴狀中稱,借款是6月22日當日發生。第一次開庭審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師(原告本人未到庭)仍然堅持這一訴稱。被告辯稱:欠條系“空打”,從未向原告借過款,寫欠條是因為原告常對其哭訴債主逼債,心軟之下寫下欠條,以幫助原告應付一下債主(因為被告是當地有名的女款)。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師的申請下,法庭傳喚原告本人到庭參加了第二次庭審。庭審中,原告變更了訴稱,承認6月22日當日確實未借款給被告,但系2003年中分三次從銀行取款后借給被告,共計12萬元,被告當年還了2萬,尚欠10萬,故在今年6月22日寫下欠條。原告對其新的訴稱未提供證據。對原告的訴稱,被告也未認可,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爭議」審理中,圍繞原告改變訴稱對事實認定產生的影響和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形成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民間借貸糾紛中,“欠條”即債權憑證,是至關重要的證據。不論原告出自何種考慮而改變了案件發生的事實陳述,都不能改變原告執有欠據這一客觀事實。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原告出具欠據,應預知該行為的后果?,F否認借款,必須要有足夠的事實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辯解理由。被告僅有反駁,沒有證據,該案舉證責任尚未發生轉移,必須依法辦案,仍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基于同樣的訴訟請求,先后有兩次訴稱,提出實質內容完全不同的兩個事實陳述(主張),但其證據都是同一張欠條。原告變更事實主張后,應重新提供證據對新的事實主張加以證明,一份證據不能同時印證兩個截然不同的證據形成的事實,欠條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實來證明的待證對象。因而不能再以原有“欠條”作為欠款的定案依據??傊?,本案現在的證明責任又回到了原告方。
「評析」筆者基本傾向第二種意見。現將心證過程和法理分析闡釋如下:1、原告在第二次庭審中承認2004年6月22日確實未借給被告10萬元,是屬于對被告“6月22日未向原告借款,也從未向原告借過款”的事實陳述的部分自認。該自認同時也是對原告第一次訴稱中欠條形成事實的否認。原告改變訴稱導致了兩個可以認定的結論:一是排除了2004年6月22日借款10萬元的事實,當日打欠條確系“空打”;二是不能再以6月22日借款10萬元的事實陳述來說明欠條。在原告新的訴稱即新的事實主張得到證明之前,原告所持的欠條成因不明,并處于待證狀態。也就是說,原告之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處于不明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