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廣告引爭議 投資客告開發商要求雙倍返定金

導讀:
廣東省高級法院14日披露,深圳四投資客因被廣告誤導后協商不成,怒告開發商要求返還雙倍定金。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判開發商返還4人定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事后,劉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資客把這間工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小姐等四人選定鋪位交付定金目的是為了簽訂主合同。因此,一審判決工貿公司應返還劉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項各5000元,共計20000元。那么商鋪廣告引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東省高級法院14日披露,深圳四投資客因被廣告誤導后協商不成,怒告開發商要求返還雙倍定金。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判開發商返還4人定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事后,劉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資客把這間工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小姐等四人選定鋪位交付定金目的是為了簽訂主合同。因此,一審判決工貿公司應返還劉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項各5000元,共計20000元。關于商鋪廣告引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漲聲迭起的房地產市場,讓投資商鋪成為了投資客們的熱選,然而含糊不清的商鋪廣告卻引起了一場訴訟。廣東省高級法院14日披露,深圳四投資客因被廣告誤導后協商不成,怒告開發商要求返還雙倍定金。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判開發商返還4人定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
2007年8月,東莞塘廈某工貿公司投資興建的位于東莞市塘廈鎮大坪社區居委會的商鋪正式對外公開發售,“3萬元=18平米塘廈西街高成長鋪王,首付3萬起,簽約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長期使用權,50年大收益。”這樣誘人的廣告讓來自深圳的劉小姐和其余三名投資客心動,認為商鋪土地使用權為五十年,雖然當時欲出售的商鋪正在興建過程中,但四人立即與工貿公司聯系接洽,當天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交納了5000元的購鋪定金,并選定了鋪位。
而就在年底工貿公司把合同范本拿出來后,劉小姐傻了眼,因為合同名稱寫的是《鋪位使用權合同》,而不是當初她所理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內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轉讓性質,而是租賃性質,合同期限為48年。劉小姐稱這與她的初衷和工貿公司當初的介紹完全不是同一回事,頓時感覺吃了大虧。而對方表示從來就沒有說過是買賣合同,雙方各執一詞不歡而散。事后,劉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資客把這間工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小姐等四人選定鋪位交付定金目的是為了簽訂主合同。雙方對擬簽訂的主合同是鋪位租賃合同還是鋪位買賣合同發生爭議,根據廣告宣傳資料的記載,并無買賣鋪位所有權的字樣,而是50年長期使用權字樣,原告理解為所有權,屬于理解上的錯誤,另外,工貿公司將鋪位租賃期限規定為50年,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超出20年的部分,應屬無效。雙方在商談時未能就主合同的這一關鍵內容充分協商,導致最終未能簽訂主合同,對此雙方均應負一定的責任。因此,一審判決工貿公司應返還劉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項各5000元,共計20000元。四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