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

導讀:
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定金的罰則,是指定金對違約方經濟利益懲罰的規則,《合同法》和《擔保法》中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那么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定金的罰則,是指定金對違約方經濟利益懲罰的規則,《合同法》和《擔保法》中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關于二手房買賣中不平等的定金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樓買賣中,存在很多不平等的定金條款,二手房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與置業者所簽訂的代理合同中,基本上都能看到這樣的定金條款: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
這種定金條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違背了法律設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業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不平等條款,要了解為什么不平等,就要首先了解定金的性質、種類和罰則。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定金作為一項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擔保功能,也有違約救濟功能,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也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同時也包含違約救濟的價值,所以,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定金既是證約定金,也是違約定金。
定金的罰則,是指定金對違約方經濟利益懲罰的規則,《合同法》和《擔保法》中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我國合同的履行擔保制度和違約救濟制度,正是通過定金罰則的功效體現出來的。
根據以上定金的法律屬性,結合二手樓買賣委托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我們再來看其不平等性體現哪里,委托合同中約定,買方向中介機構支付定金后,如果買方違約,即不購買合同約定的房產,則買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按約聯系到合同約定的物業,則中介機構只要如數返還定金。
從以上約定中,可以看出該條款違背了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關于定金的罰則規定,對買方來說則是極不公平的,因為當買方違約時,中介機構可以憑此條款制裁買方,而當中介機構違約時,根據此條款中介機構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只須把原本屬于買方的錢退還給買方而已,顯失公正。
也許中介機構會說,我已經將該定金給了業主了,我自己并沒有收取,如果出現違約的情形,而叫我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那是否公平呢?這里是中介機構的一個誤解,那么這里首先要理清中介機構與業主的關系。
中介機構與業主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所從事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后果,則由被代理人承擔。這里,業主是被代理人,中介機構則是代理人,業主將其所有的房產委托中介機構賣出,屬于典型的民法上的委托代理關系,其法律后果即賣出房產,收取房款則由業主承擔。所以不管是中介機構的原因,還是業主的原因,導致買方與中介機構的合同無法履行時,中介機構都應按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當置業者遇到這種情形,即與中介機構訂立合同,并且將定金交付以后,如果中介機構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期限為置業者聯系到合同約定的房產,或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辦好房產轉讓過戶手續,置業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條款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要求中介機構按合同定金的金額雙倍予以返還,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裁不良中介機構的違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