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登記研究

導讀:
土地登記機關是受理土地登記申請,組織地籍調查,審核辦理發證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六、初始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在同一時間內對一定范圍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他項權利進行集中、統一的登記,因此,又稱土地總登記。變更是初始登記的延續,是土地登記機關對個別宗地土地權屬、用途等變化進行的及時登記,是隨時的、經常性的,可以說,是對初始土地登記進行的補充或修正。那么土地權屬登記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登記機關是受理土地登記申請,組織地籍調查,審核辦理發證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六、初始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在同一時間內對一定范圍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他項權利進行集中、統一的登記,因此,又稱土地總登記。變更是初始登記的延續,是土地登記機關對個別宗地土地權屬、用途等變化進行的及時登記,是隨時的、經常性的,可以說,是對初始土地登記進行的補充或修正。關于土地權屬登記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土地權屬確認
土地權屬確認是指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對土地權利進行審查核實并向權利人頒發土地權利證書的一種行政行為,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和農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確認。
二、國有土地所有權確認
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確認,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四.農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所有權確認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關系、土地坐落、用途、面積、使用條件、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于專門的簿冊,以確定土地權屬,加強政府對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土地登記機關是受理土地登記申請,組織地籍調查,審核辦理發證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號),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和發證由國土資源部委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辦理,國土資源部對委托的土地登記事務有權依法監督、檢查,對登記中的有關問題有權進行裁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土地登記發證結果有權撤銷,對委托的土地登記事務有權收回。
六、初始土地登記
初始土地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在同一時間內對一定范圍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他項權利進行集中、統一的登記,因此,又稱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是變更土地登記的基礎,通過初始土地登記建立起來的轄區每宗土地的表、卡、證是以后變更土地登記的根據。[page]
七、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是相對初始土地登記來講的,是對初始登記完成之后,按照實際情況,對發生變化或新產生的土地權利內容進行的更正登記或新設登記。變更是初始登記的延續,是土地登記機關對個別宗地土地權屬、用途等變化進行的及時登記,是隨時的、經常性的,可以說,是對初始土地登記進行的補充或修正。《土地管理法》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八、土地登記的內容和程序
土地登記的內容包括:1、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他權利及其來源等;2、土地權利主體,包括: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3、土地權利客體,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用途、使用條件、等級和價格、使用年限等。土地登記的工作程序為: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審核標準;4、注冊登記;5、頒發、換發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九、土地證書
土地證書是土地登記卡部分內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法律憑證。土地證書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填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根據《土地登記規則》土地證書有四種:《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