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登記爭議的處理

導讀:
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土地權屬登記爭議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關于土地權屬登記爭議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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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的時限本文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二、調查處理意見的主要內容采集者退散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3.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4.擬訂的處理結論。
三、調查處理決定及其效力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四、不依法調查處理的后果
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