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導讀:
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那么如何處理土地權屬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關于如何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后,由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