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 人受贈房屋引起糾紛的成因和對策

導讀:
通過為未成年人辦理預告登記的方式,限制已贈與的房產重新被處分,保護未成年人受贈財產不至于落空。那么未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為未成年人辦理預告登記的方式,限制已贈與的房產重新被處分,保護未成年人受贈財產不至于落空。關于未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成年人受贈房屋引起糾紛的成因和對策
來源:江蘇法院網作者徐靜費尤祥
盱眙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經常會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給未成年子女,但是父母離婚后因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而引起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近期不斷呈現。針對這些案件盱眙法院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分析,找出了此類案件增多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未成年人受贈房屋后引起糾紛的原因
1、贈與行為發生后,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屋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有些父母離婚后,未及時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變動登記;有部分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沒有開展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權登記業務,要求等到受贈人成年后再來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2、未成年人受贈房屋后往往隨父母一方生活,原房屋所有權證由父母一方代為保管。在子女成年前因父母從事經營等活動需要資金周轉時父母一方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或將房屋抵押、出賣給他人,導致受贈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落空。
3、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再婚后,另一方不能容忍前夫(妻)與他(她)人結婚后居住在贈與給子女的房屋內,因而提起撤銷贈與合同、重新分割房產。
4、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受贈人之外的其他繼承人要求繼承房屋。
二、完善未成年人受贈房屋法律保護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1、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及時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生效要件,雖然贈與合同系贈與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我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物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父母在離婚時將房屋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后,應當及時為未成年子女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從根源上防止糾紛的發生。
2、建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開辦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業務。公民自其出生時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樣享有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他們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少數地方不辦理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權登記業務是一種行政不作為行為,因此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在未開辦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業務的地區,未成年人的父母可先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并到房產登記管理部門進行預告登記。《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未經變更登記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但是贈與合同經公證后,贈與人不得行使撤銷權,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通過為未成年人辦理預告登記的方式,限制已贈與的房產重新被處分,保護未成年人受贈財產不至于落空。
4、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要求在調解書中載明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依照物權法規定,民事調解書載明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即使未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從調解書生效時已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