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幼兒園如何交納物業費

導讀:
張先生盡管經營的是幼兒園,但同時也是業主,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交納管理費。而在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物業公司安排保安員指揮接送小孩的車輛通行、停放,并提供免費的停車位。據此,法院綜合考慮后作出裁決,酌定幼兒園的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連線法官■[page]收費須考慮公益性承辦法官饒琨介紹,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配套幼兒園應否交納物業服務費以及按何標準交納?法院調研發現,交納服務費是最為常見的物業糾紛,占9成以上。拒交物業費更是被認為他們表達對物業不滿的唯一途徑。那么小區幼兒園如何交納物業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先生盡管經營的是幼兒園,但同時也是業主,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交納管理費。而在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物業公司安排保安員指揮接送小孩的車輛通行、停放,并提供免費的停車位。據此,法院綜合考慮后作出裁決,酌定幼兒園的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連線法官■[page]收費須考慮公益性承辦法官饒琨介紹,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配套幼兒園應否交納物業服務費以及按何標準交納?法院調研發現,交納服務費是最為常見的物業糾紛,占9成以上。拒交物業費更是被認為他們表達對物業不滿的唯一途徑。關于小區幼兒園如何交納物業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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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張先生發現新建樓盤天星小區地處商業中心,卻獨缺一配套設施——幼兒園,就下重金買了該小區一棟地上3層地下1層的房子,簽合同時,雙方就約定購買的這套商品房僅作幼兒園使用。
同年9月,張先生與樓盤原有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全天保安巡邏”、“專人定期10點左右將垃圾清走”等若干管理細節。隨后的幾年,張先生卻感覺物業可有可無。幼兒園本身有保安、清潔工人,和其他業主一樣每月交2元/平方米的費用著實有點冤。
眼看著5年下來50萬元的物業費都沒見著,物業公司將幼兒園的經營者張先生告上法庭。該案成為中山市首宗公益性教育設施物業管理費糾紛案。
張先生認為,幼兒園屬于小區內配套的教育設施,一方面解決了該小區業主孩子的學前教育問題,同時也提升了該小區的品質。過高的物業服務費,既不利于幼兒園自身的發展,同時間接地損害了該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
物業公司則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按每平方米2元收費是經過物價局備案的。張先生盡管經營的是幼兒園,但同時也是業主,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交納管理費。在法庭激辯中,幼兒園能否區別于一般業主成為了爭議焦點。
法官經過現場勘查發現,幼兒園內的衛生、保安、綠化等由幼兒園自己管理、維護。而在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物業公司安排保安員指揮接送小孩的車輛通行、停放,并提供免費的停車位。
據此,法院綜合考慮后作出裁決,酌定幼兒園的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
■連線法官■[page]
收費須考慮公益性
承辦法官饒琨介紹,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配套幼兒園應否交納物業服務費以及按何標準交納?饒琨認為,原告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對小區物業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只分為住宅和商鋪,沒有考慮到小區內一些配套的公益性設施和建筑物如幼兒園的特殊情況。如將幼兒園按商鋪收費,不盡合理。
根據中山市物價局的《關于幼兒園等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的復函》,幼兒園等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不屬于政府列管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協商確定。從原告實際提供給幼兒園的物業管理服務來看,原告只負責提供小區內即幼兒園外圍公共區域的管理服務事項,幼兒園內的衛生、綠化、保安等所有管理事項及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責。若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則與原告實際提供的服務及承擔的義務不相對等,權利義務不相一致,故應予調整。
■新聞觀察■
物業費糾紛最好先行業調解
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為例,該院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受理物業服務類糾紛案件數量分別為85件、360件、452件。大幅增長的數字說明了訴訟已成為絕大多數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解決物業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
法院調研發現,交納服務費是最為常見的物業糾紛,占9成以上。
該院民一庭庭長吳浩明說,一方面,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處于強勢地位,弱勢的業主不具有對等談判的能力,其不僅在購房和物業服務合同中夾雜“霸王條款”,而且簽訂合同后違約也是家常便飯。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法規依據,物管糾紛案件往往需要依照例如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條款進行裁定,這不僅加大了案件審理的難度,導致案件處理方式多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為主,但兩者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完全化解。
日常生活中,絕大部分業主不滿意物業管理首先選擇的方式是拒交物業費。
盡管在法律地位上,物業公司與業主完全平等,但在權利的真正實現上,業主顯然面對的是一條更多荊棘和更為漫長的道路。拒交物業費更是被認為他們表達對物業不滿的唯一途徑。且很多業主與物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欠完善,合同的約定相當不明確也不規范,無法涵蓋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
法院建議,由有關部門設立物業管理行業調解委員會,在小區內發生的物管問題以及小區住戶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直接通過調解委員會方便快捷地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專業性、行業性調處民事糾紛的作用,及時化解物業管理中的矛盾糾紛。[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