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閑房屋如何交納物業費?

導讀:
年底回國后,接到物業公司發出的交費通知書。王先生不能理解,認為自己并未實際入住該房,不應當交納物業費,后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未果。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日前,住在市區某小區的一位先生來電反映,他們小區內還有幾幢樓沒有造好,道路、綠化等設施還沒到位,但物業公司卻已開始收管理費,雙方經常為此發生爭執。那么空閑房屋如何交納物業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底回國后,接到物業公司發出的交費通知書。王先生不能理解,認為自己并未實際入住該房,不應當交納物業費,后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未果。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日前,住在市區某小區的一位先生來電反映,他們小區內還有幾幢樓沒有造好,道路、綠化等設施還沒到位,但物業公司卻已開始收管理費,雙方經常為此發生爭執。關于空閑房屋如何交納物業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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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于2007年在市北區某小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一套,未入住即赴國外留學。年底回國后,接到物業公司發出的交費通知書。王先生不能理解,認為自己并未實際入住該房,不應當交納物業費,后與物業公司多次協商未果。而物業公司則認為王先生雖未實際入住,但已辦入住手續,應該承擔該費用。
解惑:
王先生與物業公司的糾紛涉及到未入住房屋該不該交納物業費的問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因此,王先生雖然未實際入住,但是物業公司只要依約履行了服務義務,業主就應當交納相關物業費用。
相關咨詢:
“我買房后一直沒有住進去,物業卻讓我交物業管理費,總覺得不太合理。”日前,住在市區某小區的一位先生來電反映,他們小區內還有幾幢樓沒有造好,道路、綠化等設施還沒到位,但物業公司卻已開始收管理費,雙方經常為此發生爭執。
對此,物業公司的說法是,物業費中的絕大部分是用于維護小區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即使業主沒有入住,物業公司對園區衛生、樓盤設施以及自然環境的維護并沒有因此減少,等業主搬到小區之后就能享受到這些,其實等于已接受了物業的服務。
就此問題,記者咨詢了律師,律師認為,這問題很多購房者會遇到,從大的原則上來說,沒有接受服務不交物業費這無可厚非,但是考慮到物業公司如果沒有一定的物業費,物業服務則將無法進行,最終損害的還是業主的利益,所以即使不入住,物業管理費也是應該交納的。按本月起正式實施的《太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業主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而關于業主反映小區道路、綠化并沒有到位的問題,就需要雙方靜下心來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