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業服務不到位 只須交納七成物業費

導讀:
日前,因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而被告上法庭的林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指出,由于原告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被告林女士可以按原物業管理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費。業主:物業服務多處不到位而業主林女士表示,自己從2004年3月1日起未交物業管理費是事實。首先,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永同昌物業簽訂的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05年8月1日到期,所以原告無權要求自己交納2005年8月至10月的物業管理費。因此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業主只須交70%物業費據悉,晉安區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該糾紛。那么因物業服務不到位 只須交納七成物業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因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而被告上法庭的林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指出,由于原告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被告林女士可以按原物業管理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費。業主:物業服務多處不到位而業主林女士表示,自己從2004年3月1日起未交物業管理費是事實。首先,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永同昌物業簽訂的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05年8月1日到期,所以原告無權要求自己交納2005年8月至10月的物業管理費。因此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業主只須交70%物業費據悉,晉安區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該糾紛。關于因物業服務不到位 只須交納七成物業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服務不到位,我要不要繼續交物業費?”如今不少業主都有這樣的疑問。日前,因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而被告上法庭的林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指出,由于原告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被告林女士可以按原物業管理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費。此判決讓不少對物業公司不滿的業主有了維權依據。
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
作為業主聘請的“管家”,物業公司為什么把身為“主人”的業主告上法庭呢?原告福州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同昌物業”)相關人士說,2003年8月1日,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其對晉安區文錦小區實行物業管理,負責向業主及物業使用者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停車費、代收代交水電費;委托管理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2003年10月16日,文錦小區的業主林女士在收房后,和其他業主一樣,與永同昌物業簽訂了《業主公約》。公約規定林女士每月向該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0.5元/平方米。但是,從2004年3月1日起,林女士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所以,該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向其交納自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30日止的物業管理費1120元,并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滯納金73.7元。
業主:物業服務多處不到位
而業主林女士表示,自己從2004年3月1日起未交物業管理費是事實。但這是有原因的,而且也得到了其他業主的支持。首先,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永同昌物業簽訂的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05年8月1日到期,所以原告無權要求自己交納2005年8月至10月的物業管理費。同時,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為其提供服務,也無權向自己收取物業管理費。她說,物業服務不到位的主要表現有:未按合同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財務狀況;小區內老人活動室及公共停車場均被物業擅自出租,并私吞租金;小區內下水道堵塞,公共場地用于養雞,綠化地用于種菜,地下車庫用于堆放廢品,景觀池沒有開放,消防存在安全隱患,垃圾未清理。此外,其已按規定向物業交納水費,但是卻被自來水公司告知該小區已欠水費60余萬元。因此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記者在該小區采訪發現,林女士的觀點在該小區得到了多數業主的支持。不少業主說,原告作為樓盤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服務長期不到位,物業主管走馬燈似的更換,許多承諾都無法兌現,所以業主都很不滿。林女士不交物業費的抗爭方式,隨后也被許多業主效仿。
法院:業主只須交70%物業費
據悉,晉安區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該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業主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故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原告與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雖于2005年8月1日到期,但之后原告仍然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故原、被告之間的物業管理關系依然存在,被告仍然負有支付相應管理費的義務。但因原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存在垃圾未做到日產日清;小區內的綠化服務未到位;消防系統設施設備不齊全;從未公布小區物業管理費收支項目等服務瑕疵,依照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故應對原告的物業管理費進行酌減,即按原物業管理費的70%交納。同時鑒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有一定的違約行為,故對其主張的物業費滯納金部分不予支持。為此,晉安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州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1日起至[page]2005年10月31日止的物業管理費784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