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方解除的條件

導讀:
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和勞動者因出現用人單位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被辭退的,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外??偫ㄎ覈傻囊幎ǎ谙铝性驅е聞趧雨P系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的;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不可歸責于勞動合同雙方 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勞動合同雙方解除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和勞動者因出現用人單位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被辭退的,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外。總括我國法律的規定,基于下列原因導致勞動關系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的;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不可歸責于勞動合同雙方 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關于勞動合同雙方解除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一是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消滅主觀上無法定過錯。
如果因可歸責于勞動者主觀過錯的原因而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關系(例如辭職),勞動者本應對合同解除所可能帶來的對自己生活不利后果負責。因此,勞動者對合同解除主觀上無過錯作為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之一是世界各國法律的普遍規定,我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和勞動者因出現用人單位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被辭退的,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外。
二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消滅的事實。
總括我國法律的規定,基于下列原因導致勞動關系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
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的;
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不可歸責于勞動合同雙方 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