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干就走”-講經濟合同解除

導讀:
可是,剛過了一年,公司就給張爽發了一份《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說她“業務能力不足,銷售業績欠佳”。一旦遭遇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就可憑上述證據加以反駁,以維護自身權益。那么“不能干就走”-講經濟合同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是,剛過了一年,公司就給張爽發了一份《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說她“業務能力不足,銷售業績欠佳”。一旦遭遇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就可憑上述證據加以反駁,以維護自身權益。關于“不能干就走”-講經濟合同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生活中,我們常會遇到因“工作能力差”而被老板炒魷魚的親友、同事。而其實在法律上,職工能不能勝任工作可不是老板一個人就能說了算的。
在工作中,有時我們會遇到這樣發脾氣的老板:“你能不能干?不能干就走1有時我們也會碰到這樣離職的親友或同事,因為工作能力差被老板炒魷魚。然而,法律上,能干不能干可不是老板一個人就能說了算的。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的確不能勝任工作,而且經過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法律才允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今天的“職工法律援助在線”欄目,將向大家詳解到底怎么樣才算不能勝任工作。
案例:沒培訓就不能說勞動者“能力不足”
一年多之前,張爽與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是,剛過了一年,公司就給張爽發了一份《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說她“業務能力不足,銷售業績欠佳”。而張爽自覺工作期間一直兢兢業業,公司的決定對她不公平,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日前,經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了公司對張爽所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經培訓或者調崗。而該公司在與張爽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并沒有對她進行過培訓或調崗,因此公司的解約是無效的。
律師:“不能勝任工作”要經過三道認定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很常見,而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約的理由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此,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王慶云解釋說,勞動者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首先要搞清楚一個概念——到底什么是“不能勝任工作”。通常情況下,它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內容包括:第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設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并依據這一標準事先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如果勞動者未達到考核標準,才可對其作出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第二,上述認定不能直接使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在考核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之后,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其工作崗位,這是必經的法定程序。第三,如果經過培訓,員工還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或者是經調崗后還不能勝任新的崗位要求的,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上述三種情況有任意一種缺項,就是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相關法律責任。
提醒:為自己的“能干”保留證據
王律師說,法律之所以對“不能勝任工作”及以此為由解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做了嚴格的限制,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因此,勞動者也要提高維權意識,工作中注意保留工作記錄、考核記錄、培訓記錄等相關憑證。一旦遭遇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就可憑上述證據加以反駁,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王律師還提醒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等方式,如果單位沒有這樣做,那么它就又違法了,勞動者即可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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