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可預見性與減損規則的實踐

導讀:
裁判要旨對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但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yy公司隨即將此情況告知zz公司,zz公司以yy公司違約為由,扣除133750元預付款中10萬元抵作違約金,余款33750元退還。由于xx公司終止履行合同,導致yy公司無法繼續履行與zz公司的合同,yy公司因此承擔了10萬元違約金,故反訴要求xx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裁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因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解除后,yy公司已收取的預付款應予返還,故xx公司本訴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后,yy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那么違約賠償可預見性與減損規則的實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對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但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yy公司隨即將此情況告知zz公司,zz公司以yy公司違約為由,扣除133750元預付款中10萬元抵作違約金,余款33750元退還。由于xx公司終止履行合同,導致yy公司無法繼續履行與zz公司的合同,yy公司因此承擔了10萬元違約金,故反訴要求xx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裁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因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解除后,yy公司已收取的預付款應予返還,故xx公司本訴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后,yy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關于違約賠償可預見性與減損規則的實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對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但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案情
2005年7月,成都三勒漿藥業集團四川xx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海yy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y公司)簽訂“廣告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xx公司)委托乙方(yy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間代理發布甲方產品潤僖片的相關媒體廣告,廣告發布媒介為《xx晨報》、《新聞午報》等四家報刊以及上海音樂103臺等四家電臺,廣告樣稿由甲方提供,廣告發布規格每月根據甲方的委托投播單。此外,由于部分媒體實施買斷價格(如《xx晨報》、《xx午報》等),故甲方在簽約后需向乙方預付20萬元廣告款,結算時需以甲方簽署的廣告投播單以及乙方提供的樣報等作為憑據。乙方須保證甲方廣告如期刊登,如需調整應提前告知,并征得甲方書面許可。”
2005年7月13日,yy公司與案外人上海zz廣告公司(以下簡稱zz公司)簽訂了“刊登廣告合同書”,約定:“甲方(yy公司)委托乙方(zz公司)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潤僖片廣告,發布媒介為《xx晨報》,廣告規格為半版10次,稿件由甲方提供。甲方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將廣告發布費267500元支付乙方,付款方式為先預付一半即133750元,由上海華yy信醫藥營銷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c公司)代付。”雙方在“違約責任”條款中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金10萬元。
2005年8月31日,xx公司按約向yy公司支付廣告預付款20萬元。2005年10月31日,cc公司為yy公司向zz公司代付了133750元。
2005年11月底前,xx公司向yy公司提出終止履行“廣告合同書”的請求。yy公司隨即將此情況告知zz公司,zz公司以yy公司違約為由,扣除133750元預付款中10萬元抵作違約金,余款33750元退還。yy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退還xx公司10萬元。xx公司要求yy公司退還另外10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yy公司向其返還預收款10萬元。
yy公司答辯并反訴稱:雙方簽約后,yy公司為履行該合同即向zz公司預定了《xx晨報》的廣告版面,同時預付了部分廣告款。由于xx公司終止履行合同,導致yy公司無法繼續履行與zz公司的合同,yy公司因此承擔了10萬元違約金,故反訴要求xx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
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因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解除后,yy公司已收取的預付款應予返還,故xx公司本訴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持。由于yy公司在未接到委托投播單的情況下,即與zz公司簽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而且由于yy公司在與zz公司簽約時,并未告知xx公司相關合同內容(包括違約金的約定),致使xx公司并不能預見其解除合同會造成yy公司承擔違約金的后果,因此,yy公司的反訴請求難以支持。一審判決:yy公司返還xx公司人民幣10萬元;駁回yy公司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yy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xx公司與yy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并無異議,yy公司對于原審判決其返還xx公司10萬元預付款未提出上訴,應予維持。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廣告合同書”并未寫明yy公司應待收到xx公司委托投播單之后才聯系媒體,xx公司應可以預見到yy公司可能會與相關媒體預先簽約。但是,yy公司與zz公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yy公司要求xx公司全額承擔并不合理。而且,yy公司在與zz公司簽訂合同后,即便在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時也未告知xx公司,存有過錯。綜上,二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原審判決第二項為xx公司支付yy公司2萬元。
解析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這兩條都是對違約賠償范圍所作出的限制,學理上稱之為可預見性規則和減損規則。雖然法律對兩個規則已有明確規定,但可預見性和合理措施等均為不確定的概念,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價值補充,使其具體化。本案即是將兩項規則具體化的一個實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預見的主體應當是違約方,即應從違約方的角度出發,預見的時間應是簽訂合同當時,預見的內容是因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里最難以界定的是預見的標準。筆者認為,預見的標準原則上應以社會一般人的客觀認識能力為基準,同時應考慮違約方的專業性。違約方的專業程度越高,各種風險就越有可能在合同協商中得到考慮。如果違約方沒有實際考慮過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主觀上即具有較大的過失,讓其承擔責任也是合理的。
本案中,yy公司為保證廣告如期刊登與相關媒體簽訂合同并無不當。而且,“廣告合同書”寫明部分媒體實施的為買斷價格,所以要求xx公司預付部分廣告款項,xx公司從中應可預見到yy公司可能會與相關媒體預先簽約。由于xx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導致yy公司無法履行與zz公司的合同,xx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合理措施判斷的基本原則應是從寬要求。因為畢竟是違約方導致了損失的最初產生,違約者不得以減損規則作為對受害者行為進行吹毛求疵檢查的依據。具體應考慮可以采取措施的時間是否寬裕,有無可以減少損失的替代措施,采取替代措施的代價是否過大,是否有悖商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等。
本案中,在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yy公司與zz公司的合同還有近一個月的履行期限,yy公司本可以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如以其他的廣告替代xx公司的廣告,盡量減少xx公司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但yy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更談不上替代措施是否合理,因此,yy公司也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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