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的范圍與限制

導讀:
”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那么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的范圍與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關于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的范圍與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約定賠償范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一般法定賠償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賠償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按約履行的狀態。實際損失是指違約導致的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由違約造成的損失,有時原因與結果的鏈環一環扣一環,像滾雪球一樣會越滾越大,違約人究竟要賠償多大范圍的損失?立法規定了相應的措施,將因果關系的鏈環斬斷,在范圍以內的給予賠償,在范圍之外過分遠隔的損害,不給予賠償。審判實踐中應當適用限制賠償范圍的規則包括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減輕損失規則及損益相抵規則。
1、行為
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2、過錯
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系
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1、繼續履行合同。
2、支付違約金。
3、賠償損失。
4、履行定金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