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

導讀: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范圍是完全賠償的原則。同時,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范圍。那么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范圍是完全賠償的原則。同時,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范圍。關于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合同解除后,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種解除情形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任意解除在我國《合同法》總則中沒有規定,而是體現在《合同法》分則中。一般情況下:(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范圍是完全賠償的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簡稱可得利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可以獲得的利益”的界定,是指合同履行后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傻美娴挠嬎惚仨毷菍韺嶋H會得到的切實的利益,如果并非實際可以得到的,則屬于主觀的推測,不能計算在損害賠償額內。同時,可得利益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范圍。鎖定違約方在締約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理預見的損失數額和根據對方的身份所能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類型。例如,守約方是生產企業,那么通常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生產利潤的損失,而不應預見到轉售利益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