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

導讀:
預期違約,當事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 在履約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預期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應為和一般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相同。預期違約下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我認為預期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與違反合同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現有財務的減少、損失、滅失等直接損失。這種財產損失是預期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直接利益損失的主要部分。那么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違約,當事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 在履約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預期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應為和一般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相同。預期違約下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我認為預期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與違反合同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現有財務的減少、損失、滅失等直接損失。這種財產損失是預期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直接利益損失的主要部分。關于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期違約,當事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適用《合同法》第107條。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 在履約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預期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應為和一般違約的損害賠償計算相同。
預期違約下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謂的可得利益。當然,該規定也沒有說僅能夠請求履行利益的賠償,在特殊情形似應當允許當事人請求賠償信賴利益作為替代。我認為預期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與違反合同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項目:
現有財務的減少、損失、滅失等直接損失。這種財產損失是預期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直接利益損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將一輛汽車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個月,可乙方將該車停放在停車場外,致使該車當晚被盜,現甲方要求乙方賠償該購車款。
有關現有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與財產的損失。 這種金錢與財產的損失也是一種實際損失、直接損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義務所交付的財產、提供服務本身的財產損失,而是與這些財產、服務相關的一些附屬財產和費用的支出性損失。這種損失也是預期違約行為發生時就已經能夠實際出現的、確定的。如上例中甲方為該車支付的保險費、養路費等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受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行為造成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必然會得到的物質利益的喪失或減少。在預期違約行為發生時,這種利益還只是一種必然可以得到的未來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損失就不是違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實際的損失,而屬于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失。
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補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防止違反合同行為造成的損害進一步擴大而采取有關措施所支出的費用,也屬于違反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也屬于實際的、直接的財產損失。其與前述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的損失十分相似,兩者同屬于受害方當事人支出,失去的實際財產損失,但兩者的區別在于:本費用是因對方當事人違約使其不能獲得相應的合同利益而產生的,有維護自己權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費用主要是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產生的,具有為了對方當事人權益而支出的特點。
在大陸法系,無論履行不能9還是履行拒絕 。損害賠償的計算都是以賠償債權人的履行利益為目的,所以不論履行期到來與否,原則上都應當以履行期屆滿之日為計算標準,但是履行期屆滿后有損害是否應當賠償,以及此前有減輕損害義務發生如何減少賠償。在英國法上,債權人如果不終止合同,而是等到履行期屆滿,對方構成實際違約后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計算以原定給付的履行期屆滿之時為標準(因為沒有被“接受”的履行拒絕不構成預期違約);債權人終止合同,仍然以原定給付的履行期屆滿之時為計算標準。
而美國統一商法典都與之不同。該法典對于預期違約有數個條文專門規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時間: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及時進行了填補性交易的情形下應當以該時間為準,如果沒有進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填補性交易,則以市場價格為準,計算市場價格的時間可能是債權
人知道預期違約的時間,也可能是原定給付的履行期。但我認為,這其實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一種假象,這是因為在美國法上,不論債權人是否終止合同,都在預期違約后發生減輕損害義務,關于損害賠償計算的不同時間標準只不過體現了對于預期違約在不同情形下因為減輕損害規則的適用而發生的不同計算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108條和113條;并參考各國的立法,我認為損害賠償應當以原定給付的履行期作為衡量預期違約的損害賠償的標準時間。這完全符合在我國合同法上預期違約作為普通違約之一的特征。當然,如果債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起訴并且法院在期前判決,那么在判定損害賠償額的時候,法院就不得不預測履行期屆滿的時候合同標準的價格將會是多少。一般來說,如果合同標的有時價,可以以該價格作為將來價格的證據。如果法院是在原定履行期屆滿后判決,那就容易多了。因為履行期滿的時候的合同標的價格已經比較明確,容易證明。
在英美法上,一旦違約發生,債權人就有減損義務。但是,就預期違約而言,英美兩國有一種重大的不同是,英國法上預期履行拒絕本身并非違約,只有當債權人終止合同后才構成預期違約。所以,在終止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減損義務。而在美國法上,預期違約是實際違約的一種,所以不論債權人是否終止合同,都立即發生減損義務。
在我國,關于預期違約構成之后債權人是否有減輕損害的義務,對此進行了討論的學者一般認為有此義務。還有學者根據美國的做法認為即便債務人不解除合同,也有義務減輕損害,所以如果堅持履行自己的債務,就此發生的損害不得請求賠償。也有學者認為原則上不適用減輕損害規則。我國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可見,預期違約,一旦構成,即應適用本條規定。當然,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對方已經構成預期違約,則不發生減損義務。我認為其適用應
當遵循如下原則:
作為一般原則,減損規則在預期違約發生后立即適用,但是有若干重大限制。
對于履行已經不可期待的情形,應當立即適用。比如對方已經發生了履行不能,此方已經確定不可能獲得對方的實際履行,則除了盡情另外尋找替代性的交易來滿足自己的需要,沒有別的選擇。這對于對方缺乏履行能力的某些場合也有適用。比如,對方瀕臨破產,等待對方的實際履行是不現實的。
如果債權人的實際履行仍然可以期待,則債權人沒有義務進行填補性交易。
在任何預期違約的情形下,債權人都有權繼續履行或者進行履行準備,包括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時候。這在債務人的實際履行仍然可以期待的情形下,是主述第三點的邏輯延續。




